(二)加强征信产品的创新
在满足数据和技术能力平台的需求情况下,征信机构所做出来的数据产品和应用能力要非常贴切每一个领域的需求,如果说其他的机构所谓的数据产品只是一个副产品的话,征信机构的数据产品则是其唯一的产品。因为征信机构拥有的资源就是数据和模拟能力、建模能力,其产品的输出就是模型。征信机构通过个性化或通用化的产品设计来解决行业的各个痛点,来沉淀很多的动件,其覆盖的行业越多,最后提炼出来的学习能力也就越强。数据能力加上产品能力,最后搭建起来的是一个平台化的服务,连接到更多的B端和C端,与各类场景紧密结合,就可以极大地拓展征信产品的种类。未来随着大数据征信的发展,对征信机构要求可能不再只是提供信用信用报告查询等基础服务,还要求提供更加综合性地产品。征信机构也只有不断创新产品,才能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在竞争中拔得头筹。
(三)完善征信法律制度
完善的征信法规制度有利于大数据征信的规范和发展,也有助于大数据征信从银行等机构获取被采集者的信用信息。立法有利于大数据征信的规范和发展。
大数据征信涉及隐私的主要有三个流程: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存储和数据的利用。所以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第一,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在采集数据时需要让被采集者知情,知道哪些数据是会被采集的;第二,建立符合大数据特征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和行业标准,存储的时候要符合行业标准;第三,加强征信监管和数据保护,应用的时候必须让被征信的人授权;第四,政府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各领域信用数据的建立与交互共享。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征信机构对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合法合规。在完善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获取、使用、利用他人信息从事犯罪的行为,对于未经征信主体授权出售他人信息数据以获取利益的行为也要加大惩罚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肃清征信业的歪风,促进征信业健康蓬勃发展。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中国虽然已经建立信用管理协会,但影响力不够大,对大数据征信机构的监督也还未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大数据征信机构缺乏自律。如上文所述,大数据征信机构既生产数据,又评估数据,还使用数据,影响了征信产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所以制定关于大数据征信机构监管的制度应该提上议程,实现数据生产、评估、使用分离,相互监督约束,形成一套更为完善的机制,才能提高征信机构的公信力。只有加强行业自律才能促进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机构逐步成熟,逐步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目前的大数据征信机构所收集的信用信息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所需的信用信息量和其共享度。只有提高信用信息的共享度,才能更准确地评估征信主体的信用资质,才能达到互联网金融征信所需的程度。为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征信数据标准和格式,打破资源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打通行业数据资源壁垒,促进各地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进行更加规范化的数据整合,在大数据整合能力能够支持的条件下,更加准确地评估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同时评估结果还能在各家征信机构通用。比如,芝麻分不仅能在蚂蚁微贷旗下的“花呗”、“借呗”等阿里系申请消费贷款,还能够在微众银行作为贷款审批的依据,通过确认核实后就能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授信。如此一来,我们就能避免重复征信,节约征信成本,提高贷款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增加借贷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模式及存在问题研究(7):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10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