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维护法制的统一,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等等,似乎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肃问题。一部法律制定后的目的就是能够有效。完整及全面的执行,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更加令人不安的是居然未能引起法学界及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个倾向是相当危险的。笔者在此仅仅略举三个方面的问题,以作抛砖论文网引玉之用,希望更多的学者及全社会都能予以关注。
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问题
近年来随着司法解释活动的活跃,司法机关越权解释的问题似乎愈来愈显突出,不仅包括了实体法中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也涉及到了程序法中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丧失,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出卖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实际上改变了合同法有关的责任承担规定,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诉讼参与人举证权利的规定实际上产生了证据失权的后果,等等。由于的司法制度并未授予法院造法“的权力,所以最高法院也就只能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的相关规定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非严格如此。当然,最高法院总是以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滞后等原因来说明甚至辩解其行为的正当性,但是笔者却以为,就算是恶法“也要遵守,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与程序来要求修改与废止,而不能自行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来使其发生实质上的不适用,甚至相当于修改了法律,这样做无疑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总体上来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可行的,解决了的一些立法太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甚至填补了一些法律漏洞。而且自去年开始,司法解释工作增加了透明度,公开司法解释的草案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应当说可以尽量减少司法解释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是制定司法解释程序及方式方面的一个新举措,值得提倡与肯定。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问题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也总想有所作为“,各自制定了一些适用于本地区法院系统的指导性文件,尽管也可以起到在本地区内统一认识与审判“的作用,但却出现了一些错误甚至形成了典型的地方主义。这里暂且不深究其动机与目的如何,但面临的问题却不能回避,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制定者对指导性文件的基本理论或认识发生错误并导致错误的审理与判决从而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时如何处理?二是比较典型的地方主义,通过规定法院管辖。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等方面来对本地区内的诉讼主体进行保护。当然,有些高明“的法院并不直接把相关规定写在纸上而是要求运用在实践中,但这些作法无疑会对公正司法产生极大的影响,从而妨碍到法律的统一实施。甚至有些法院各行其是,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认识,判决结果也迥异,从而影响到公民对法律或法院的信任与评价。长此以往,难免会出现各地方法院指导性文件的割据“状态,其负面作用与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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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1207字】: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132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