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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与中华民國临时约法的制订【5199字】

时间:2023-02-03 11:38来源:毕业论文
孙中山与中华民國临时约法的制订【5199字】

[内容摘要孙中山视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的灵魂,并为之发动了二次护法战争,学术界误以为孙中山亲自主持了临时约法的制订。实际上孙中山不可能主持制订临时约法,


[内容摘要孙中山视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的灵魂,并为之发动了二次护法战争,学术界误以为孙中山亲自主持了临时约法的制订。实际上孙中山不可能主持制订临时约法,孙中山本人对临时约法的评价也是很低调的,因为它没有充分反映自己的GM理想。

[关键字孙中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订批评

学术论文网界认为,孙中山主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试举数例:

陈旭麓主编的中国近代史: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用一个月的时间起草了一部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①

罗正楷等编写的中国GM史:特别是在孙中山的参与下,临时参议院从2月7日至3月8日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②

郑兆安等主编的中国GM史:特别是在孙中山主持下制订的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于3月11日正式公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③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史:1912年1月7日在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主持下,参议议院召开制订约法会议,由GM党人。法制局局长宋教仁主稿,经过一个多月的起草和讨论,至3月8日三读通过,3月11孙中山签署公布。“④

以上四家是近代史。党史和法律史研究的大家,都肯定孙中山主持或参与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笔者根据民国时期的相关资料,以及当时的历史背景,认为孙中山不仅没有主持约法的制订,而且对约法持批评态度。

一。孙中山没有亲自主持制订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订。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简称大纲)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约法)的脚本,1911年12月3日大纲公布,孙中山于12月25日(农历十一月初六)才由法国回到上海,不可能参与大纲的制订。据民国时期几位著名的法史学家和宪法专家的记载,也看不到孙中山参与大纲制订的证据。吴经熊黄公觉称:各省代表乃借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代表的会所,于十月初四日开第一次会议,推举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行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于即日宣布。“①

杨幼炯著近代中国法制史:各省代表于是年十月初先后到鄂,。。。。。。十月初十开第一次会议,到有十四省代表,计二十四人。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有称大纲虽名为雷。马。王等起草,实出自宋教仁之手。)又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即日由省代表全体签名宣布。“②

谢扶民在中华民国立法史载:各代表等乃借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会址,于十月十日开第一资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即日宣布。“③

王世杰比较宪法称:于是年十月初十开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一种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组织大纲起草员;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即日由各省代表全体签名宣布。说者谓此项大纲,在表面上虽为雷奋等三人所起草,实则出自宋教仁之手。“④

从以上材料看,制订大纲的动议是由各省都督的代表会议于农历10月12日提出来的,负责起草的主要有宋教仁。雷奋。马君武。王正廷,大纲用一天时间拟成,13日公布。对这些基本事实,五位先生的看法是一致的。

2。孙中山没有参与大纲的修订。

孙中山于1911年12月29日被选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希望增设临时大总统职位,安抚黎元洪;同时因形势的复杂和急剧变化,希望能扩大总统便宜处置之职权,建议修改大纲,并派黄兴到临时代表会陈述意见。大纲宣布后,议者谓遗漏‘人权’,应予补充;或有行政各部,不应订入根本法;。。。。。。十一月十二日,孙临时大总统派黄兴至宁,莅代表会,发表修改组织大纲之意见。时已午后9时,于是由云南代表吕志伊,湖南代表宋教仁,湖北代表居正提出修正案,要点如下:一原第一章临时在总统下加‘临时副总统’五字;原第一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皆由各省代表选举之,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二原第五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各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三原第三章行政各部改为‘国务各员’;原第十七条改为‘国务各员执行政务,临时大总统发布法律及有关政务之命令时,须副署之。’“经过激烈争论,最后决议案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程序,增加副总统的机构及其职权,以及扩大总统制定官规。任命文武职员的权力。⑤在此修订过程中,孙中山既没有亲自参加,也没有提出被参议院接受的方案。

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元年正月二日该院对于该组织大纲,尚有所修正;其最要者,则为增设临时副总统。“当时政府尚要求修正组织大纲,添置国务总理,以宋教仁充任;参议院反对,其议遂寝。“①

3。孙中山没有参与约法的制订。

元月28日参议院成立后,准备修改大纲。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拟具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共分七章,都五十条,由孙大总统咨送参议院参考编订,此草案之要点有三:(一)列举人民之权利义务各条,惟关于权利,得依法律限制;(二)规定总统得单独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及与外国宣战。媾和,无须经参议院之同意,并得发布同法律之教令;(三)有‘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之条文,似略采五权宪法之意。惟参议院接受此草案后,仍主张自行起草,并于元月三十一日,即行完成审议,并于元月三十一日议决,将草案退回政府。该院旋组织编辑委员会,拟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于二月七日提付院会讨论,至三月八日,即已完成审议。第二读会。第三读会之程序,即日公布,所经时间,不过三十二日。至三月十一日,又经临时大总统公布“②

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先是在临时约法草案未成立时,孙总统即向参议院提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请求讨论。参议院当恐受命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主张自行起草,不肯接受。于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决,将原案退回政府。特于二月七日起,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二次,由宋教仁主稿,会议互三十日,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终。“③

孙中山所提草案,总统权力比临时约法规定权力大,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临时大总统于紧急时,得以命令代法律,并得单独宣告大赦及与外国宣战媾和,不必经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规。“④

王世杰比较宪法:临时约法草案,系由院内之委员会(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在该草案成立以前,南京临时政府已草就了一种,名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草案,并致参议院,请求作为讨论基础。政府草案与临时约法有二个主要的异点:第一,政府草案虽亦采取责任内阁制,而总统之权限则较大于临时约法之所规定;如承认总统于紧急时得以命令代法律;与总统不经参议院之同意,宣战。媾和等规定,第二,临时约法并未容纳孙中山‘五权宪法’之说,而政府草案则有‘临时大总编,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之规定,盖于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隐寓考试监察等立之意。该草案致送参议院后,该院仍主张自行起草;正月三十一日该院并议决将草案退回政府。元年二月七日起,该会即讨论该院编辑委员会自行起草临时约法草案;至三月八日,该院即已完成草案审议,第二读会。及第三读会之顺序。“⑤

根据以上史料和比较,可以确定三点:第一,孙中山曾代表政府向参议院提出过约法草案;第二,孙案没有被接受;第三,孙案增加了大纲规定的总统职权,而不是削弱它;第四,约法定案间接吸取了孙案的意见,增加了总统的某些职权;第五;比较孙案和大纲,孙中山没有削弱总统法定职权从而达到限制袁世凯的故意,只是希望有一部约法,来标志民国,并监督袁世凯。

4。孙中山所有文稿中没有孙中山参与大纲。约法的制订和修改的史料。

据我所看的孙中山的文稿中,找不到孙中山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的起草和制订工作的记载,只有一个公布临时约约法的公布文件。

5。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是政府官员,按孙中山崇尚的分权原则,孙中山不可能代行参议院的立法权。此不赘述

二。孙中山对临时约法有诸多批评

孙中山曾明确表示,约法没有真实反映自己的GM理想,五权宪法: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①

这个五权宪法,孙中山最先在1906年12月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②五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这是政府的五项治权,这五权还要受国民的四项政权制约,国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和复决权。这种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完美结合的宪法才是理想的宪法。但是临时约法既没有详细地。彻底地规定国民的政权,也没有贯彻他的五权分立思想。

孙中山年谱: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召集同盟会议员讨论约法。法制局长宋教仁坚主中央集权制,秘书长胡汉民则主地方分权。孙中山对五权宪法未纳入约法,表示不满,谓‘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巩固’;特别强调‘我今已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GM之真意义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与会者均表赞同。“③

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中山先生其后概乎言之,曰:‘民国建元之初,予极力主张施行GM方略,以达GM建设之目的。。。。。。。而吾党之士,多期期以为不可。经予晓喻再三,辩论再四,卒无成效,莫不以予之理想大高。。。。。。。呜呼,是岂予之理想太高哉!毋乃当时党人知识太低耶?予于是不禁为之心灰意冷。。。。。。。此予之所以萌芽退志而于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也。’“①

孙中山一次讨论中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本身基础,犹甚薄弱,一旦受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蹈俄国1905年国会之覆辙。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GM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毒在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专制与共和之倚伏。倘更自为削弱,噬脐无及。“②

孙中山在中国GM史一文中指出: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③

孙中山对约法为什么要承认并且支持?他说: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④

人以上材料看,孙中山对约法的批评主要有二:其一,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其二,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其三,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对于这样一个不满意的约法,孙中山为什么为之奋斗不息?甚至作为斗争的旗帜?他自己有一个说法: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所述,则余对于此与GM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说明之。……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奋然以一身荷护法大任而不少挠。“⑤

忠于历史,是历史研究价值的基础,有感于此,笔者提出孙中山与约法制订的问题,祈为引玉之砖。

注:原文发表在纪念辛亥GM九十周年国际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岳麓书社2003年出版。

①陈旭麓,中国近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524页。

②罗正楷等,中国GM史,中国人民大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123页。

③郑兆安等,中国GM史,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40页。

④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出版,第531页。

①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民国丛书第四编27,上海书店1992年出版,第36页。

②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77页。

③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五编6,上海书店1996年出版,第358。

④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丛书第一编30,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678页。

⑤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五编6,上海书店1996年出版,第359页。

①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丛书第一编30,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第680。681页。

②谢扶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民国丛书第五编6,上海书店199年出版,第361页。

③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92页。

④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第92页。

⑤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丛书第一编30,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第684。685页。

①五权宪法

②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第330页。

③孙中山年谱,中华书局1980年出版,第139页。

①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民国丛书第四编27,上海书店1992年第39页。

②王俯民,孙中山详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666页。

③中国GM史,孙中山全集第七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第67页。

④五权宪法,

⑤孙中山全集第七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第69。70页。

孙中山与中华民國临时约法的制订【5199字】: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132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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