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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LEC公共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模式探讨(5)

时间:2017-01-03 12:58来源:毕业论文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庞大、参与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每年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1.4万多场,近3亿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规模庞大、参与人员多、危险系数高、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据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每年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1.4万多场,近3亿人次参加。在这类活动中,安全事故、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也正是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概念终于有了正式的官方解释,条例明确界定了其范围: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会、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6]
目前,我国大型活动突发事件主要是由于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当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时,就会发生扰动,可能使大型活动明显偏离初始计划,并严重影响计划实施。
大型活动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指活动性质、活动规模、活动场地、设施设备、活动自然环境等这些客观因素存在的某些不安全的隐患和现象。从活动性质看,竞技对抗性的活动和高雅的艺术音乐会与观众情绪波动的关系就有很大的不同;从活动规模看,超过活动限定安全容量的大规模人群聚集性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不安全状态;从活动场地看,开阔无大障碍物的活动场地相比于封闭的活动场地具有更好、更高的人群疏散安全性;从活动设备设施看,大型活动的很多设备设施是临时搭建的,在安全稳定运行上具有更高的危险性;从活动自然环境看,恶劣的天气不利于活动的安全开展。
大型活动的不安全行为,包括管理人员、基层工作人员和群众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包括:安全意识不足,培训教育不够,安全能力不强;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安全检查不仔细,准备工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警惕性不高,现场控制意识和能力不强;群众安全认知度不够,自我防护能力差等等。
因此,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的关键。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制度。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有利于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条例确立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制度,并明确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条件、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许可的程序。 [7]
考虑到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了使行政法规之间相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条例规定,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为了确保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例要求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警力,文持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8] PHA-LEC公共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模式探讨(5):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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