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不同角度探讨(非法)行政垄断对市场的影响
1.行政垄断对市场的影响最直观表现为在经济具体运行过程中相关企业管理和经营会因此产生超额成本 。典型的以国企和其他集团控股企业比较,国企因为凭借政治庇护会比其他企业产生更多成本。
第一,国企产生超额成本的原因:首先,权力寻租导致国企资本流动带有明显的灰色成分,比如通过设假账等方式产生不合理消费,加重企业经营成本,相比之下,其他企业则因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政府官员设租筹码显著下降,损失更小。
其次,政企同盟机制下的企业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企业生产剩余价值被行政官员抽取,减少了企业收益,并且为了防止暴露不法往来行为,这一部分资产一般被永久性抽离该企业所涉行业。民营企业资本多来源于社会,加上政府监督,一般很难产生不合理费用。
最后,国企经营目标更多表现为政治性而非经济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为了晋升往往会“以钱换官”,而同行业间的竞争性往往会导致其他非国有企业采取非合理手段获取更多的市场机会,促使整个行业其他企业寻求权力庇护,但是其他企业整体总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经济发展有正面鼓励作用。
第二,行政垄断引发的政治庇护不仅会阻碍经济发展,还会进一步加剧政治垄断的负面效应蔓延到行政廉洁层面,国有企业成本超额和政治腐败的互动机制表现为三位一体:首先 , 国企管理者产生的一般机制容易引发政企同盟,国企借此享有庇护;在此基础上,政企同盟容易引发行政垄断和利益集团化;最后,政企同盟会反过来加重企业政治腐败化与权力寻租。
2.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比较
经济垄断是经营者利用联合经济力或者集团经济力优势获取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使其他经营者处于市场从属地位。相比于政府垄断的权力滥用,有以下不同:第一,主体条件上,经济垄断的主体为经营者或者经营者联合体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行政垄断的主体为行政或者行政主体;第二,客观条件上,市场准入限制条件不同。行政垄断因为法律或者行政性文件授权对某经营行为具有永久的独占排他性,经济垄断则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产生的具有周期性,即经济发展到一个节点时该市场可能由甲垄断,发展到下一个节点的时候,却变为由乙垄断,很明显不具有永久的独占排他性;第三,主观条件上,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经济垄断是凭借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限制其他主体竞争。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主动通过公权力优势给予某些原本处于平等竞争地位特权来限制其他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合法权利,具有永久破坏性,经济垄断的产生则是由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特点决定,所谓市场选择的产物,一旦产生经济垄断通过合理的行政干预还能及时维持市场的稳定秩序。
3.我国现有反垄断法现状
行政垄断作为垄断的一个重要现象,理应被放在垄断这个综合体系里加以考察。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可以说还很不完善。2007年我国才出台《反垄断法》,但在1993年已经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相隔太久,而且长时间的立法探索并未满足人们长久以来的期待,当然立法速度是由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和特定任务所决定的。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已经形成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立法等形式组成的包含十余部法律法规组成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工商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三架大车都陆陆续续出台几部反垄断性质的规章,但是在实际效果方面,由于效力更高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偏向于处理个案的部门规章难免会力不从心。几乎所有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是参照了美国《谢尔曼法》立法模式,我国同样如此。具体到行政垄断规制方面,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第八条概括对行政垄断作了否定性定义,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的自由裁量权。在其后的分则中又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禁止“限定交易、妨碍商品流通、限制跨地区招投标、限制跨地区投资、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制定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和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并且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还在第51条规定了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这种三段论式的立法模式理论上较为严谨而且该法律分则还对实际执行作了相关的简要规定,但实际效果却不尽人意。 论行政垄断(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46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