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政府受制度根源影响深重
笔者认为我国的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制度问题在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换言之就是户籍制度问题。 许多学者曾将我国当前的“三农”问题加上农民工问题说成是“四农”问题,无论哪一个问题都与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息息相关,即城市与农村之间生活的人有着两种不同的身份,对于农民工而言,则处在一个“既不着村、也不着城”的氛围中。 肯定的说,这种二元结构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形成之后确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发展至今,越来越凸显出了其消极的一面:第一,我们知道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人力资源大国,但是城乡的二元体制却极大程度的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性,即使产生了流动也难以改变农民的身份,经济增长速度受到了遏制;第二,对于城市的发展而言,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中铁××建及××城市××建公司,毫无疑问,占据公司70%以上的员工是一线员工,也就是农民工,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工人队伍,但由于他们生活在城市,长时间的户籍制度得不到解决使他们一直处于一种“候鸟式”的生活,每逢过节之时则大量的往家乡赶,尤其是春节,待春节过后则再返回就业地,近年来春运票难买所显现出的就是这个问题。要更好的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就需要从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等角度着手,需要从城乡二元体制着手,如果不能突破传统的体制,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和谐社会进程构建。
随着一系列对社会影响深重的农民工讨薪事件频繁发生,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工伤、拖欠工资、农民工子女教育及就业歧视等等问题,但总体而言缺乏长期的规划和统筹,不同地区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政策差异性较大,许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这使得一些政策即使实行了,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所产生执行效果却截然不同,如沿海地区当前重点考虑的是如何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如何进一步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而对于一些欠发达地区则重点考虑的是一些基本保障问题,以及基本权力的文护问题。当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性也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如我国当前虽然已经颁布了《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和《企业法》等,其中也就工人的权力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与用工达成协议后,要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责任,但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内容却并没有予以详细规定,以《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例, 从表面上看已经做出了严格规定,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谁责令改正?如果责令不改又该由谁负责?如果造成伤害如何赔偿?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考究。再如选举问题,具有选举资格的是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对于农民工而言,如果要享有选举权,首先要请假,面临失去这几天工资的代价,然后再自费办理相关手续,再搭上差旅费,如此才能拥有选举的机会,但是通常情况下的农民工是不会这么选择的,出来就是为了挣钱,不可能为了获得选举权而既耽误时间又花一笔费用。 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政府责任研究(5):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4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