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可雇佣性能力开发方面为我国今后的立法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美国致力于提高可雇佣性能力的法律实践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到20世纪70年代,可雇佣性政策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十年间,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在这期间,美国政府发行的三个有代表性的职业教育法案,形成一个新的职业行为和三个集成的思想,使这一运动空前高涨。到21世纪,美国又使新职业主义运动获得新发展,美国在不同时期针对各个时期劳动力的特征,所采取的不同立法方案,有效地提高了劳动力的素质,极大地减少了社会问题,使美国保持长久的发展潜力。当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在立法方面也有一些进展,例如199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这些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劳动群体的就业能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高效的增长。
基于可雇佣性人力资源管理研究(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59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