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存在集体谈判制度。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新型“雇主一雇员关系”取代了国企的终生就业关系,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主体界限模糊,利益关系不明的状况正在得到彻底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颁布了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总体上讲,这一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企业劳资矛盾凸现,劳资纠纷陡增,大量工人下岗,静坐、怠工、罢工、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频繁,劳动争议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自《劳动法》1995年实施以来,劳动争议的数量及涉及人数发生了重大变化。199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098年,涉及劳动者人数77794人,到2002年受理案件数已增加到184000起,涉及人数达成608000人,分别是1994年的9.63倍和7.82倍。从1994年到2002年8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34.09%,涉及人数每年递增31.63%,集体劳动争议平均年增长率也达到31%。劳动争议不断增加,从根本上表明人们越来越承认劳动力市场中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划分。国企改革、重组引发的下岗、失业现象也表明,企业与工人之间过去那种政治化、行政化、利益一致化的劳动关系正被迅速打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掩饰和弱化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也正在回复其利益化和市场化的特点。由于过去确保终生就业的体制已不再适用,通过行政干预协调各方利益的老办法也就难以奏效,社会经济转型需要有效的劳动关系制度来适应和调整,重建和改进中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变得日益迫切和必要。
二.集体谈判制度概述
(一)集体谈判制度的概念
集体谈判是一种工会或个人的组织与雇主就雇用关系和问题进行交涉的一种形式。工资和福利,是集体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雇主是企业方的代表,而雇员方的代表则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团体和组织。早期的集体谈判主要是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资关系等问题的处理进行谈判和交涉。目前集体谈判的内容有所扩大,许多与企业发展和企业管理有关的内容也通过劳资磋商的方式解决,例如,企业内的人事改革、录用标准、人员流动、劳动合同的签定与解除等。
集体谈判的内容主要是:
(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
(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
(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
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文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活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活动在一些国家有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98号公约)和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91号建议书)等重要文件,对集体谈判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实行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集体谈判制度的作用
集体谈判制度是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生产的机械化使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劳资双方力量悬殊。为了文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工人们必须团结起来组成群体性组织,就自身利益问题与雇主进行集体的交涉和谈判。对于劳动者来说,通过集体谈判可以为他们争取必要的劳动条件、合理的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对于雇主来说,通过集体谈判可以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与合作,协调、解决劳资纠纷,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中外劳动关系的集体谈判制度困境于思考(4):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6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