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态度都是积极的,都在不同的领域努力探索,但工作还刚刚开始,在实践道路中出现许多问题和阻碍:一是我国政府在购买社会服务,呈现出一种非正规化、零散化、非制度化的混乱现象;二是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政府转移出来的大量职能由谁来承接、如何承接?三是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并非实体产品,如何科学评估及规范管理,把钱用在刀刃上?四是我国涌现出大量社会组织,尽管社会组织有了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说还存在着规模实力偏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五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的不完善、政府经验不足、购买社会服务的程序混乱、未有明确的法律条例、滞后的监督体系、还有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缓慢等。
这些问题都阻碍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长远发展,本文以研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困局,制定规范化、系统化的购买社会服务机制为切入点,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在实践中出现的范围不明确、法律不完善、购买程序混乱等问题。
二、 文献回顾与研究路径
(一) 核心概念
1. 社会服务:是指直接为改善和发展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生活福利服务。社会服务包括生活福利性服务、生产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而“生产性服务”指直接为物质生产提供的服务,如原材料运输、能源供应、信息传递、科技咨询、劳动力培训等;“社会性服务”指为整个社会正常运行与协调发展提供的服务,如公用事业、文教卫生事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社会服务”按服务性质可分物质性服务和精神性服务。
2.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狭义的公共服务不包括国家所从事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一些职能活动,即凡属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文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监管行为,以及影响宏观经济和社会整体的操作性行为,都不属于狭义公共服务,因为,这些政府行为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不能使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得到满足。
3.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吴红萱,江大纬,2006)
(二)现有研究
在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中,调查出一些政府部门自办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招投标过程不透明,暗藏猫腻等问题,甚至有关系的机构一口气接了十几条街道的服务,形成垄断。广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席郭凡说“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一定要老百姓感到这个钱花得值”,他认为,当前最迫切的是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合理配置资源,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另外就是要有强大的社会组织来支持,这目前还是“短板”。(郭凡,2007)
中山大学社工系硕士贺立平教授则表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走上规范化轨道,制度建设迫在眉睫。一般情况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都是由政府机构来选择服务组织,审核、发放使用资金,监督、评估、验收等。贺立平对这种做法不太赞同,他认为,如果社会组织仅与政府一方签订合同,双方地位不对等,容易造成“权力寻租”,此外,政府考核容易导致数字化、政绩化取向,也违背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初衷。(贺立平,2008)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范机制研究(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7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