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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之关系研究(4)

时间:2021-04-09 22:00来源:毕业论文
2 商业秘密 2.1 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国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该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

2  商业秘密

2.1  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国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该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含以下:“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2  商业秘密的特征

从商业秘密的定义可以归纳出,商业秘密的构成必须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意为该信息在本行业或本领域不为公众所知。我国《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文献综述

(1)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          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二、价值性:即通过现在的或将来的使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我国《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三、保密性:商业秘密所有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 签订保密协议;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6)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企业在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要证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首先必须要证明商业秘密存在,其次才是他人的不法行为构成了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侵害。而商业秘密的三个主要特征,则界定了企业在认定商业秘密存在的标准:它是一种特定的商业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之关系研究(4):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7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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