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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研究(4)

时间:2021-06-11 19:27来源:毕业论文
陈天祥和杨婷在其文章《城市社区治理:角色迷失及其根源以H市为例》中指出,简单地用行政化来描述当前我国社区治理的状态不够准确,它只是对政府和

陈天祥和杨婷在其文章《城市社区治理:角色迷失及其根源——以H市为例》中指出,简单地用“行政化”来描述当前我国社区治理的状态不够准确,它只是对政府和居委会行为不当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表面化描述。实际上,“行政化”是治理主体对自身在社区治理中角色定位不清造成的后果。因此,也必须从此出发才能准确发现问题的真谛。而且,社区治理涉及多个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和民间自治组织。而“行政化”仅是针对居委会而言的,是居委会的“行政化”,它并没有涉及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行为方式,因此,仅用“行政化”还无法概括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全貌。为此,必须搞清楚不同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及其扮演效果,才能真正把握其中的真实世界。同时他们也指出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迷失的根源在于“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社会自治能力的不足、社会管理体制转型的滞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困难和居委会的资源约束和理性驱动。

研究中国社区管理也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施雪华和孔凡义在他们的文章《美国社区治理及其启示》中指出,现代社区治理需要中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角色的转变。现代社区治理是公民治理,是社区居民自治。政府只是社区居民自治的服务者和指导者。其次,现代社区治理要求居民具有私人理性与公共理性对称或平衡的心理和行为。所谓“私人理性”,是指市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基于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和维护而对自己和别人利益关系的一种预期和把握的能力。所谓“公共理性”,是指各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正的、可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总之,现代社区治理需要现代的政府(包括现代地方政府)、现代的公民和现代的公民社会的相互合作。中国社区治理的发展要求三者齐头并进,缺乏三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中国现代的社区治理都无法建构并良好地运作起来。

1.3  非营利组织概念界定

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认为:非营利组织既不是企业又不是政府的机构,它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门。农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组织不是非营利组织。彼得·德鲁克将进行商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提供劳务的合作社不列为非营利组织,所以其所指的是狭义的非营利组织。   

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非营利组织作了系统的研究,该中心主任菜斯特·赛拉蒙(Lester Salamon)是这方面的权威。赛拉蒙和其所在研究中心,曾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具有公共服务的使命;必须在政府立案并接受相关法令规章的管辖;必须是一个非营利或慈善的机构;经营机构必须排除私人利益或财务之获得;其经营所得享有免除政府税收上的优惠;享有法律上的特别地位,捐助或赞助者的捐款列入免(减)税的范围。

   本文所采用的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为,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本文以公共管理学、行政学、经济学、政治学的相关专业知识为背景,在公共管理理论、政策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上,通过对南京HL社区的调查研究,结合南京市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对非营利组织在南京市社区治理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并在案例调查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比美国相关经验,对改善非营利组织社区治理提出了相关举措。 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研究(4):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76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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