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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下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2)

时间:2021-08-15 11:06来源:毕业论文
一、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腐败被称作政治之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把预防腐败作为基本的宗旨和要求,腐败不仅会影响国家与政府的形

一、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腐败被称作“政治之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已把预防腐败作为基本的宗旨和要求,腐败不仅会影响国家与政府的形象,严重的腐败甚至破坏政治生态,损害人民的利益。腐败是一种现象,其本质是公职人员以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即“以权谋私”,它发生在权力运行过程之中,由贪婪的握权者将其由可能转变成了现实。公共权力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可能,而公职人员的“欲望”则形成了最终的腐败行为,也就是说权力变异以及人性贪婪的结合共同演绎了腐败的发生逻辑。 因而,若要解决腐败问题,维持政治生态廉洁稳定,必然要从权力因素和个人因素两个方面来探索反腐倡廉之策。

从个人因素的角度来看,腐败实则来源于人内心的贪婪和欲望的过度膨胀。而为官者,其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以及公共利益的实现者,他们本身的道德素养被赋予了很高的期望。因而,我们在剖析腐败原因,鞭挞腐败分子的过程中往往会注重从个体因素中去挖掘,渲染腐败分子信念动摇,道德败坏,即使出现同一个职位的领导前赴后继的腐败情况时,也大多认为首先是为官者思想上出了问题,禁不住利益诱惑而走向了腐败,忽视权力因素在腐败中所起的作用。同时,长期以来,我们不仅在认识上将腐败归咎于官员“思想”上出轨,信念动摇,在实践中往往也是采取教育和惩治这些针对具体个人的手段和方法,强调运动式、阶段性的惩罚腐败官员以达到震慑其“莫伸手”的目的。但事实证明,这样的认识和实践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从十八大之后的反腐成果来看,据官方报道不完全统计,自李春城在2012年12月2日被中央纪委带离,截至吕锡文2015年11月11日被查,共有133名副省级以上官员在十八大后被查处。十八大到2013年底被公布查处的省部级官员为20名,2014年共有39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被宣布查处,2015年共有29名的省部级官员被宣布查处。 这一串数据我们告诉以往过分强调对官员思想教育以及阶段式的惩处腐败并未取得有效的遏制腐败的效果,反而给了部分官员惺惺作态,假借各种道德论调为自己腐败打掩护的机会,却没有真正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因而反腐败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官员进行思想教育以及阶段式的惩处腐败的方式中,还应深挖腐败根源,从腐败的另一因素——权力来寻求遏制腐败的良方。文献综述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 孟德斯鸠的话告诉我们,权力具有易腐性,但最终权力真的腐败变质却是因为权力没有了限制,缺少了制约。英国阿克顿勋爵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也正是印证了这个道理。权力如此,行政权力也必然遵从这样的规律。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性,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有很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需求的增多,行政权也在不断的膨胀,这些都给予了腐败分子很多的可乘之机。美国《联邦人文集》中曾写道:“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人不是天使,政府也不是天使,那么在这样一个复杂而多元的社会背景下,如果要抑制腐败,预防腐败,对行政权力加以及时的制约与监督,以更好的保证政府权力的正确使用和政府的清正廉洁,也就变得非常必要。 反腐倡廉下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研究(2):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80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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