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研究意义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其成长状况直接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儿童是社会中明显的弱势群体,是需要通过有组织的以及特定的处置方法来面对的社会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儿童福利工作。例如美国设有专门的失依儿童家庭补助,并将其列入公共救助的项目之一;美国的政府行政体制设置中,中央有“儿童发展局”负责统一规划和领导,州政府有“儿童与家庭福利科”负责执行和实施。此外,儿童福利服务项目多元化,以满足各类儿童的不同需要。在英国由于社会保险是以全民为对象,儿童因为家长的投保而获得适当的保障;英国儿童福利服务及现金给付项目繁多,涉及的法案及条例繁杂,其最大特色是以全体儿童为对象,且免费提供妇幼保健、营养午餐及幼儿教育,另外英国除给予贫困儿童家庭补助外,家庭的津贴制度也普及到所有的儿童。可见各国都在试图通过各种方法来解决特殊困难儿童的问题,其中政府的主要努力就是通过制定儿童福利政策,将帮助特殊困难儿童的各类行为转变为制度化的措施。几个月来,从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童栖身垃圾箱取暖窒息而亡,到河南兰考7名孤儿命丧火海,一条条鲜活生命的逝去不断拷问着我国孤残儿童救助体系和儿童福利制度的漏洞。在社会伤痕亟待抚平之际,儿童权益保护如何行动,儿童福利蓝图如何构建,官方与民间资源如何对接,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本论文的目的在于找出儿童福利体系建设中的不足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此研究的意义在于:第一,为社会的弱势儿童群体提供更好的保障。第二,为儿童福利体系的建设提供建议,使其不断完善成熟。
(三)研究现状
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一般将儿童福利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儿童福利是由国家或社会为立法范围内的所有儿童普遍提供的旨在保证正常生活和尽可能全面健康发展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事业,从内涵来讲它具有普遍性、发展性、社会性 。狭义儿童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种支持、保护和补偿性服务,所谓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是指:儿童的生理、心理和发展需要不能在家庭中得到恰当的或充分满足的儿童;自身的发展、情感或行为需要超过了在家庭环境中能够满足的程度或不适宜继续在家庭中生活的儿童;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家庭依托的儿童。一般认为,狭义儿童福利概念虽然具有针对性,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便于社会和政府有针对性地对亟需帮助的儿童提供支持,但它具有残补性取向,是一种消极性儿童福利,在现金社会条件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人道主义观念的发展,人们已开始更多地认同广义的儿童福利,这种面向所有的家庭和儿童的儿童福利具有发展取向,是一种制度性的儿童福利。
阜阳奶粉“大头娃娃”事件、教师虐童事件、流浪儿童垃圾箱取暖中毒身亡事件、河南兰考火灾事件近年来,国内侵害儿童基本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儿童保护领域国家强制保护制度缺失、困境儿童保障不完善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专家们给予了不同的意见和方法:
1. 整合与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刘继同认为,中国目前尚无清晰明确的儿童福利法律框架与儿童福利政策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一类基本法尚未纳入国家立法议程,滞后于儿童发展现实。中国儿童福利法律框架与政策层次分明,立法主体多种多样,儿童福利立法的行政协调难度较大,最主要是匮乏儿童福利行政管理权威主体,并且我国儿童福利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但规范之间的衔接及资源整合不够,对困境儿童的保障缺乏系统安排,且已有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不强,亟须通过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规,整合与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政策。 我国儿童福利政策研究+文献综述(2):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8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