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WTO下的知识产权法律
2.2.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Trade-Re1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该协议是WTO一系列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体制的法律根据。在协议的第1部分第1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包括邻接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公开披露的秘密信息专有权。
TRIPS协议是在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目前世界上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同时包括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可以全方位地提高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
2.2.2. TRIPS协定中规定的“商业规模”
TRIPS协定61条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商业规模”的范畴内才能给予刑事打击。“商业规模”的通常含义并不是指具有盈利目的的所有经营活动,《文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解释“应按照有关词句的通常含义和条约制定的目标、宗旨予以理解”。
按照美国的理解,“商业规模”的通常含义就是“商业”和“规模”两个词通常含义的叠加,对“商业规模”以此拆分进行理解,与TRIPS协定61条的通常含义并不一致。TRIPS协定序言中明确提出了该协议的宗旨和目的,即“通过对WTO成员国内法律及执法资源的分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的保护”,以期“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但同时“要考虑到各个WTO成员国内法律的不同”和各成员国“公共政策目标的差异。可见美国方面主张的“商业规模”定义不符合TRIPS的协定宗旨和目的。
2.3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种重要的财富,伴随着这种财富价值的不断增大,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如今各国贸易中,商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产品的创意、技术的附加值往往已经超过了产品的工业成本,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重要性也在不断增强。这也促使WTO以及各国愈发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这一点在重视设计研发的发达国家尤其显著。
2.3.1 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一个国家一旦拥有知识产权的优势,相当于拥有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根据H-O理论,这个国家就可以利用比较优势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使得这个国家的产品在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科技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尤其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是美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其高额利润的保障。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与此同时,如今的货物贸易中,产品的生产已经全球化,产品的附加值往往已经超过产品本身,知识产权的可以有效保护高科技产品、影音文化制品的合法收入,保护专利所有者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商品全球化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同步全球化,有了这样的保护,有利于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有利于不同国家间高新产品的流通,无形之中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探讨(3):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14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