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CR概述
(一)FCR简介
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于1955年制定的最为古老的货运代理单证之一 。近年来,FCR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一般在需要多式联运、货交承运人(FCA)、工厂交货贸易术语(EXW)或者船上交货贸易术语(FOB)下使用。国际货运代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其收货凭证交予买家,确认其对货物负有责任。FCR不可转让,且只可签发一份正本。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希望能够加强货运代理人在供应链中作用的发挥,使货运代理人可以起到准仓库的作用,FCR应运而生。早在20世纪90年代,东欧的某些国家已经非常流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FCR。而我国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也已在2007年正式获得使用FCR单证的权力。
出现FCR单据的商业原因有以下三个:
第一,运用FCR能够填补国际贸易与运输间的一些空隙。当使用EXW工厂交货贸易术语时,供应商只要在工厂、仓库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就表示已完成交货,可以得到款项,托运人须拿提单来向银行结汇,但货运代理人需要一定时间将货物集中起来运输,又不愿意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实际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前也不愿签发提单,此时FCR就可以填补此空隙,给买方提供实际承运人不会将货物退还给供货商的保证。因此买方可付款给卖方以得到FCR,或通知银行在信用证下接受FCR。
第二,运用FCR可以节省运送时间与运费。当进口商指示出口商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后,货运代理人先向船公司洽谈合作事宜,包下若干货柜,后由实际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装柜,将货物集中运送,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再由货运代理人负责将货物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当买家采购数量非常大的时候,运用FCR更能突显其价值,所以国际超市大买家更倾向于在交易中使用FCR。
第三,运用FCR可将供货商与客户的名字隔开,这正是中间商所希望的。中间商指定的货运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向卖方签发FCR表明已收到货物。这时,中间商就可付款给发货人并取得FCR。中间商将FCR唯一的正本交予货运代理后,中间商就能得到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这样就拥有了对货物的控制权,更加安全便捷。
(二)FCR的五大特征
FCR多出现在FOB和EXW价格条款下;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FCR并不是物权凭证,这和提单的功能不一样,信用证中通常要求提供正本的FCR,但这只是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的条件,并不是货物交付的条件,FCR只是货物收据,仅仅证明货物在某一时间被交予货代;FCR收货人一栏内填写的必须是实际收货人的名字;FCR如同Cargo Receipt,谁都可以开具;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
(三)FCR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1.FCR与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不同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FCR不是物权凭证。拥有海运提单的人就有提货的权利。提单的转移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仅说明货运代理人接收货物的承运,是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不代表货物的所有权。
2.FCR与海运提单交付货物的约束性不同
海运提单中载明向提单持有人、记名人或按指示人的指示交货的条款,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若未凭提单正确放货给收货人,承运人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FCR不具有该特点。对于FCR而言,承运人可以无FCR放货,且此做法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3.FCR与海运提单的采用前提不同 国际贸易实务中运用FCR的风险(2):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14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