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卖方而言,通过出售CDS,可以不用真正持有参照资产或者占用大量资金就可以获得信用风险敞口,通过这样就可取得可观的收益。
2.2.2对金融市场的作用
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有效的利用CDS合约市场价格可反映信用利差,向不同公司资质变化甚至是整个市场提供重要的信息,有利于观察信用风险(当然有时候会有过多反映违约风险的状况);凭借CDS可实现信用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将原先过于集中在银行体系中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到证券、保险、投资公司、对冲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等,将会很大的提升整体的风险抵抗能力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度;即使是拥有不同风险偏好的银行相互之间也可以完成风险重配,有利于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发挥比较优势,促进机构间业务专业劳动力分工和财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表1CDS的主要参与者
参与CDS交易的主要机构 交易方向 交易机制
商业企业 主要买方 转移信贷风险、降低资产风险权重、提高资产充足率、风险管理
企业 主要买方 降低债务关系带来的信用风险
投资银行、对冲基金 买方、卖方 投机交易、套利交易
财产险、寿险公司 买方、卖方 风险对冲、投机交易、债券替代品
再保险、单一险种机构 主要卖方 制造信用多头、提供信用风险保护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主要卖方 风险管理、风险服务、投机
(资料来源:搜狐爱达财富)
2.3全球CDS的发展历程
2.3.1平稳发展阶段(1995-2002)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银行因为美国银行监管严厉和对不良资产的压力逐渐增大而迫切需要寻求可以对冲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从卖方供给来看,当时的一个低利率环境让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更倾向于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来获得高收益。这推动了CDS的发展,1995年JP摩根大通发布了第一个CDS产品。CDS的需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年的俄罗斯危机的推动下明显上升。1999年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进一步规范了CDS,主要是规范场外交易秩序和制定CDS合约标准化,直接推动了CDS的发展。
2.3.2过渡投机(2003-2008)
2002年之后市场违约率较小,大量的投资者就开始利用CDS进行投机交易和套利交易,使得CDS的规模迅速扩大。2003年CDS合约的名义金额还只有3.5万亿美元,而到了2007年的时候,名义金额竟然达到62.2万亿美元,甚至超过了当年全球的CDP总额。大量CDS卖方因2008年的金融危机而无法履行约定的偿付义务,导致了大多数的卖方金融机构破产或者是被政府接管。
2.3.3规范发展(2009至今)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监管部门主张单一名称的CDS合约、加强立法监督、建立中央结算机制、合约标准化、信息披露等CDS市场化的改革。2010年以后,单一名称CDS等简单产品的市场份额逐渐增加,成为了主流品种。到2016年10月,CDS的存量名义金额达到了11.7万亿美元。
“中国版CDS”的成因及影响研究(3):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2046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