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经营障碍及对策
1。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必要性
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2012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94亿,预计2020年将超过2。43亿,2025年将达到3亿以上。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情况论文网最严峻的发展中国家。
在这种未富先老“的国情下,的养老问题十分严重。然而,目前的养老服务业还处在发展初期,养老机构还以政府公办为主,依赖政府财政拨款,数量少,服务水平低,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因此,引导。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是现今具体国情的要求。
此外,日益严重的养老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政府相关部门接连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并制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今年2月份,十部委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并提出了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扶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扶持政策的出台代表着政府和民众对养老问题,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问题的关注,可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势在必行。
2。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经营障碍
2。1相关立法不完善。法律效力层次低
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方面,相关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善,缺乏体系化。系统化的立法规范构建。长期以来,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都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而困难重重。例如在融资制度方面,对民营企业就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营融资的法律地位也未得到确立。民营企业虽有投资养老机构之心,但往往也苦于缺少筹措资金的合法渠道而止步。另外对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方的养老机构而言,其运行中的权责划分也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民营资本投资的养老机构常常会因为与入住老人双方权责不清而遭遇对方提出的法律纠纷。这种权责不对等的后果不仅会使养老机构处于法律上的弱势,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营养老机构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增加舆论压力和支出成本等。
其次,根据目前颁布或出台的法律规范来看,在涉及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建设的领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以及由国务院或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甚少,多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如由国务院民政部出台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4年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低微也是目前阻碍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一大障碍,强有力的法律推动力才能有效的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机构。
2。2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资金支持少,融资渠道少
养老机构是为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具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性质。养老机构在投入运营之前,需要申请土地。配备专业基础设施。雇佣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因此其资本投资数额巨大。此外,目前老年群体普遍收入水平不高,难以支付高昂的养老费用,因此选择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口较少,短期内养老机构利润率低,甚至难以收回成本,资金得不到保障。
在目前的融资体制给予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较少,与国有资本相比还处于劣势地位,目前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而养老机构作为社会养老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因此在进行银行贷款时,银行对民间企业或个人可以提供的抵押物会十分谨慎;且其利润率低,资金回笼慢,银行也会因企业或个人是否能保有稳定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而持保留态度。
总之,当前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基本处于完全依赖自身资金的情况,加上经营利润低,融资途径少,自筹资金投资或扩建的养老机构极易陷入资金困难的境地,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因此,的民资养老机构急需其他资金的参与支持和融资途径的增加。
2。3民间资本投资机构经营运行难
2。3。1民资养老机构土地申请难获审批
对于民间资本投资者,申请养老机构用地是一项重要问题。但民资养老机构具有营利性和公益性双重特点,与工业用地等相比,由于不直接与政府部门的工作绩效挂钩,在土地申请时更易受到阻碍,难以获得养老用地资格。
2。3。2民资养老机构缺乏专业护理和服务人员
目前,大部分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没有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甚至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学历是初中或初中文化程度以下,极少有大学毕业或经过专业学习的工作人员。而民资养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为下岗职工或农民工,其学历较低,且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技术培训,缺乏基本的医疗。护理知识,难以胜任养老服务工作。缺乏专业工作人员不仅仅难以满足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难以提高,同时更容易引起老年群体的不满,甚至产生纠纷。
2。3。3民资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低,服务意识差
作为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机构不仅要满足老年群体的吃。住。医等基本生活需求,更要为老年群体的心理。精神。娱乐等方面提供服务。然而目前绝大多数民资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单一,服务设施简陋,服务意识差,难以满足老年群体的进一步生活需求。此外,为了方便经营管理,大多数养老机构服务模式雷同,缺乏服务特色和个性服务,难以做到真正以老年群体为本。2。4监管制度不明确,缺乏科学的监管方式
对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监管规定上存在规则缺失。首先,关于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规定,在实务中民营养老机构往往缺乏科学规范的监管,常常会出现民政局“和工商局“相互扯皮的现象。其次对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规定以行政规章。地方性政策文件居多,法律效力低下,往往执行起来缺乏透明度,条款之间有时还会产生冲突,这种情况下不仅不利于监管行为的进行,甚至会引发监管部门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矛盾。另外在监管方式上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措施,如信息公开,定期审核等。
3。对策与建议
3。1完善法律规范,提高立法层次
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具有任何行政手段或是经济手段都无法比拟的作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机构方面也具有更大的推动力。根据国内外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来看,法律都是先行者,唯有以法为指导,改革才能减少阻碍并且少走弯路。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角度看,笔者建议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规范用以引导全国民营养老机构建设的事业。该法可以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过程结构模式来建立法律体系,即以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机构的过程。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机构的经营过程以及退出养老机构过程的各个环节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此种认识,该体系可以包括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市场准入法律。民营养老机构经营法。民营养老机构监管法。争议处理法等。另外虽然各地应当而且需要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适用于本地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实施办法,但是在具体操作规范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这要求我们尽快制定并通过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3。2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适当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加以落实;同时在适当情况下给予资金支持。在民间资本投资者开始投资筹资时,为其提供良好的申请贷款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扩大投资养老机构的资本来源;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发适合民资养老机构的信贷服务品种,拓宽融资渠道。此外,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在投资前对于养老服务市场进行考察,了解养老服务产业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全面分析其行业标准,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调研,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和市场定位,科学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3。3建立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相关机制,提升民资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
针对民资养老机构用地申请难获批准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用地实际,建立起相应简化的审批制度,去除繁琐的审批过程,将民资养老机构的发展与部门工作业绩挂钩,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同时要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大对民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审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安全检查和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尽量避免突发危害事件的产生。此外,还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和道德修养,将养老服务工作当成一项事业而非产业来对待,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创建安全。文明。温暖。幸福的养老氛围。
3。4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制度
明确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养老机构的监管是完善监管制度的重中之重,只有确立监管主体,才能使权责明晰,监管职责得以履行。笔者建议尽快明确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管主体,有利于改变实践中的部门扯皮现象,规范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养老机构的行为标准;从另一方面讲也有利于增强政府部门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使之更得人民信任。除此之外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信息公开制度,使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养老机构的投资经营行为透明化,让社会公众。大众媒体等都可以参与其中作为监督的一员。另外定期审核也是一项有益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考察审核,不仅利于督促养老机构积极经营,也有利于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养老机构,保持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浅谈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的经营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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