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之商业秘密的界定吴文其不服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为例(3)
时间:2023-04-17 22:4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争议焦点 从庭审的过程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导致原告起诉的原由主要是被告将其所申请公开的第一信息审查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不予以公开。因此,在庭审中,该项信息中所包含的那部分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成为了庭审争议的焦点。文献综述 从上述内容来看,如何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就是在审理这一类的案件中最大的难点,也是如今司法实践中一个困惑难解且尚无定论的问题。近年来,涉及商业秘密类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在北大信息网查找的时候却并未找到很多关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书,也许现实中案件虽多,但是真正经过审判并作出判决的案件少之又少。仅从本案也可初步粗浅的的看出我国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所存在诸多困境难以解决。 归根结底是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现行《条例》中尚未明确给出界定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没有依据,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无所适从,就无法统一的来界定其性质。法官只能依据其他法律之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案例以及理论的一些知识,再综合自己的主观判断来作出决定。当前,我国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可以说是参差不齐的甚至可谓混乱。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应当如何抉择确定界定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依据?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