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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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限度(2)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在实务中的困境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即为防卫过当,然而,何谓必要限度?必要限度又该如何判断?这些问题在实务中逐渐凸显出来。实践中,由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法官在判案中常常需要运用自由心证去判断,而法官为了方便,经常从结果出发去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此经常出现将原本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判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现象,引发社会各界的舆论。

(一)辱母杀人案

2016年4月14日,因山东源大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银霞借高利贷无法偿还,大约10名催债人员来到公司追债,在长达六小时的追债过程内,追债人采取了一系列行为催债,苏银霞被其中一名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四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其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导致一死三伤 。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此案判决结果一出,社会各界舆论纷纷。面对追债人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露出下体猥亵苏银霞的行为,于欢是否能够对其构成防卫行为,如果是,于欢持刀伤人的防卫行为又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这些都是法官判案需要考虑的。

(二)莫某某案论文网

2009 年 7月1日18 时许,邢某某和马某某分别手持钢管、甩棍,闯入某公司员工宿舍内,与白天发生过冲突的莫某某理论。邢、马二人分别持钢管和甩棍殴打莫某某的头部和背部,莫某某拿起桌上的一把弹簧刀将马某某按倒在床,连扎其腹部数刀,经认定属重伤。后被告人莫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莫某某构成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讨论过程中,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加害人邢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持械闯入莫某某宿舍,直接殴打莫某某的头部,从殴打的部位看,足以造成莫某某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所以,莫某某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马某某重伤的结果,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加害人邢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持械闯入莫某某宿舍,并持械殴打莫某某的头部,但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莫某某持刀将马某某按倒在床上,朝马某某的腹部连轧数刀,致马某某重伤,此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 

(三)邓玉娇案

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正、副主任邓贵大与黄德智等人在外聚会饮酒。酒后,众人来到 “雄风宾馆梦幻城”娱乐。黄德智进入5号包房内,见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要求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玉娇拒绝并欲离开,黄德智对邓玉娇进行纠缠、拉扯,紧随其进入该休息室且对邓玉娇进行谩骂。邓贵大及其他服务员闻讯赶到,邓贵大与黄德智二人继续纠缠、辱骂邓玉娇,邓贵大拿出一叠人民币炫耀,并用人民币搧击邓玉娇。虽有其他服务员反复劝解,邓贵大还是先后两次将欲离开该休息室的邓玉娇拉回并推倒室内的沙发上。邓玉娇将邓贵大蹬离身体,并在邓贵大再次上前时,起身掏出一把水果刀对邓贵大颈部、胸部等处刺击数刀,同时将随后上前的黄德智臂部刺伤,致二人受伤,后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构成轻伤。邓玉娇于案发后随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称实施防卫时将人刺死。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