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3)
时间:2023-09-01 08:5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文献综述 对于上述三个案件,各界人士各自有不同的观点,争议纷纭。有人主张属于正当防卫,有人主张是防卫过当。这反映出一个相同的问题: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在实务中应当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限度去分析案件,这是刑法遗留下来的真空地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完善,也是本文主要探究的问题。 二、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之争 对于防卫过当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国内有“必要说”、“基本相适应说”和“折中说”三种主流学说。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