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2)
时间:2024-02-06 12:5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性权利的界定 (一)性权利的概念 性权利,是指与人的性行为有关的,旨在维护有关性的人格利益的权利。性权利一词,最早是在女权运动中被提出的,女性渴望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权利,性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自然被包括在内,这在1999年第14届世界性学大会通过的《性权宣言》里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性权利包涵了与性有关的人格利益,其一是物理层面的利益,即生理器官的完整与功能健康,其二是精神层面的利益,即人们享有的性公平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与生育权等。 (二)有关性权利的认识 1.性权利的内涵。 什么是性权利,很多学者都有着自己的看法。李银河认为,它是“存在于性领域,一个人围绕性行为发生的不妨碍他人的各种内容的总称”;吴佩恒认为,它是“个人拥有的性资源而使他人服从其意志的能力”。对性权利的界定阐述最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的莫过于上述提到的《性权宣言》,它规定到:“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据此可以认为,性权利的内涵包括以下两点:即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性权利且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性权利。 2。 对性权利的研究。 各国学者普遍认为,性权利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表现为,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他人干涉进行性行为,包括选择性伴侣、进行性交的方式、何时终止性行为以及在性行为中受到伤害后索取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见,强迫他人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体下,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与性相关的意愿。公民有权利在成长过程中接受与性有关的教育,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性保健和科学的性资讯。来自优I尔Q论T文D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总之,性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应保障公民在性权利上的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有保障公民的性权利,才能更好的发扬民主和维护公民的其他权利。 三、对男性性权利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男性遭受性侵犯的现状不容乐观 追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近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水平提高,文化不断交融。鉴于西方女权运动的兴起,加上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女性在两性关系中变得更有发言权。人们的性观念不断解放,同性恋现象在现代社会也逐渐得到了大众的理解。由于这些变化,使得男性被性侵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男性遭受性侵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保护男性性权利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要求男性和女性能够平等的享有性权利,对于男性公民来说,性权利是其人身权利的一部分,与其个人发展密不可分,法律应当对此进行立法,并予以相应的保障。 2。性侵行为给被害男性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 假如实施性侵犯的人是男性,通常情况下会采取肛交的方式。由于实施者的粗暴行径,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受害者可能会有的挣扎、抗拒行为,很容易造成被侵害者的身体尤其是性器官的损害,从而引发各种不良后果,造成身体疾病。此外,并不是女性性侵犯实施者就安全的多,她们的行为同样会不同程度的造成男性性器官的的损伤。在一些新闻报道中,可以找到因女性强迫男性性交,致其阴茎折断、软组织破坏的案例。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