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3)
时间:2024-02-06 12:5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由于社会文化的原因,加上我国自古以来男权主义的影响,男性往往不愿意承认自己被性侵的经历。对于男性而言,这一经历无疑是羞耻的,令人难以启齿。这些压力累积在心中,非常容易给受害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在压抑到一定程度后,还可能令被害者产生心理疾病,造成其精神上的创伤,严重的还会影响到家庭生活和工作。如果被侵害的男性年龄较小的话,这段不堪的经历对他们来说也许是一生的阴影。 (三)立法保护男性性权利是时代的要求论文网 随着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不断发展,很多国家都对强奸罪的界定作出了改变。例如德国,在其新版刑法典中,就将强奸罪的强迫妇女改为了强迫他人;还有法国,在其新修订的刑法典中,就取消了对强奸罪的性别限制,除此以外,还扩大了“强奸行为”的内涵,使得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性交手段。不仅如此,在加拿大、意大利等国,也有过女性作为强奸罪的实施者而受到刑事处罚的的案例。 全面保护男性性权利,是全球性的立法趋势,我国也应该吸收各国的立法精华,对刑法进行修改,更好的保护男性性权利。 (四)保护男性性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性侵男性会增加HIV传播的风险。据国家卫生部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透露,在一项以中国 52个城市的同性恋群体为样本所展开的调查显示,平均有6。7%的同性恋者患有HIV。根据研究对比,男性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人,感染HIV的几率较是普通人的36倍左右。 如果放任其发展下去,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另外,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表明,许多遭受性侵的男性很难接受自己被猥亵的事实,他们普遍忍受着极大的心理痛苦,这很有可能使其心理极端化,故他们容易对自己采取自残行为或者向家人传播负面情绪。更有甚者,仇视社会并实施报复性犯罪,造成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破坏。 性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唯恐避之不及。如果无法妥善地处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发展。 四、《刑法修正案(九)》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规定及不足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对个别法条定义的修改,完善了对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是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一)对“强制猥亵行为”界定的完善 1.扩大了犯罪对象,使其包括了所有已满 14 周岁的男性和女性。 这一修改具有十分的现实意义,可归结为:文献综述 第一,这是立法公平的体现。公平是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相同情形下的人必须给予相同的待遇。男性和女性一样拥有性自主权,既然如此,就不能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第二,有利于践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表明: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第三,能够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现实生活中,男性被性侵案件频频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碍于我国民间传统思维,针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刑事立法十分匮乏,既无法惩治男性性犯罪者,亦无法达到社会预防的目的。此外,受害人求助无门,内心愤恨,甚至可能走上伤害他人报复社会的道路,更有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