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视广告中明星代言的社会效应(7)
时间:2017-01-18 13:11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三)明星代言广告应纳入有效的行业监管 就国内实际情况而言,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限制明星代言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制定一部完整规范的关于明星代言的法规显得尤为重要。2009年6月,国家颁布实行《食品安全法》,自此之后,明星代言广告则有了法律限制。《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范围存在一定局限性,国内其他法律尚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国家政府当下需要及时构建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行业监督与管理,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此外,工商、广电部门需要联合起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针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从法律层面进行约束,但凡是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必须要接受严厉惩罚。社会职能部门需要清楚认识到自身的工作职责,加强行业监督与管理,构建完善成熟的公众监督警示制度,针对违反相关法制规定的行为必须要进行严惩,进而增强明星的自律意识。 (四)正确引导儿童价值观 孩子的世界是干净且透彻的,外部成长环境和知识结构对其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无处不在的广告展现在成人视域的同时也或多或少的渗入了孩子们的世界,如何引导孩子们在变幻无穷的各类广告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广告策划者、制作者要本着对下一代负责的严肃态度进行电视广告策划、制作和播出工作,广告立意要健康,内容要积极向上,正是保证了这种严肃认真的态度,才能使得其对儿童世界价值取向起到健康向上的引导作用。 第二,企业可适当地邀请家长代表、专家学者(如心理、教育方面的专家),共同研讨广告的影响,制作出既适合儿童观看,又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的电视广告作品。 第三,儿童观看电视节目及广告时需要家长的陪同,家长对电视台播放的广告应有所选择的让孩子观看。家长应对广告进行筛选,不良的广告应及时对儿童屏蔽。因为广告的播出是有频率的、有周期性的、有规律可循的,所以,当家长发现对儿童成长不利的广告出现时,应及时记录,保证下次该频道、该时段再出现该广告时,及时避免儿童观看。 第四,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积极推进相关立法保护,对儿童节目中播放广告的时间进行限制,针对一些成人的广告,不允许向未成年儿童投放。 第五,明星代言人应利用其社会影响力,做出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广告,不能一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精神追求,当经济效益与精神领域发生冲突时,应该选择后者,千万不能一的追求经济效益而打擦边球,误导儿童的价值取向。 “妈妈洗脚”这则公益广告一经播出就备受赞誉。演员李歌扮演的妈妈给尤浩然扮演的儿子洗完脚,又给自己的婆婆洗脚。儿子发现后,也打来洗脚水给自己的妈妈洗脚,并且结尾儿子还说道,“妈妈,我也给你讲小鸭子的故事。” 该广告没有用强大的阵容、华丽的语言、炫技的特效,但是每个镜头都那么的感人。广告只有短短的45秒,但其影响力却十分深远。这则广告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妈妈对孩子的爱心、孩子对妈妈的孝心,唤起多少迷途知返的孩子,激发多少颗感恩的心。孩子们看到这则广告,他们也会效仿广告中的孩子给妈妈洗脚,从而在潜移默化中使孩子养成了孝行。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