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众筹的风险及法律规制分析(3)
时间:2017-02-28 22:2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 1.涉嫌触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是现代金融的新型融资方式,从其运作模式和经营属性来看,股权众筹平台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权罪以及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相关监管法规还未出台,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股权融资的行为还未发布正式监管细则,所有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都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所以,股权众筹实际上是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边缘。一但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机构依照以上解释进行处理,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方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 2.涉嫌触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传统金融上的融资分为“公募”和“私募”的划分,而股权众筹的发展使得这种划分的界限逐渐模糊,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但从立法原意和政策上看,众筹并不是法律所打击的对象。根据已经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和解释来看,这些法律的出台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保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但是众筹是意在鼓励创新,拓宽融资渠道,与非法集资的目的背道而驰,不应被界定为非法集资的诈骗活动。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条件,并且需要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最多为200人。由于股权众筹涉及投资人往往数量较多,通常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在项目融资中为避免违法,往往采取设立壳公司,然后代持股的方式入股,“大家投”采取了设定领头人和跟投人的最低投资额度的方式来严格限制投资人数,这些方式虽然表面上解决了违法问题,但仍无法消除法律风险从项目审核的角度看,虽然股权众筹项目的发布需要进行审核,但由于审核的环节本身与审核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着不合格项目进入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由于股权众筹项目发布在具有公开性和交互性的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中,使得股权众筹项目的融资对象是不特定的投资者。为了避免触及法律的红线,股权众筹平台采取了实名认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来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有一定资质的特定投资者。 (二)众筹项目发起人风险 1.涉嫌触犯洗钱罪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只要明知是洗钱罪的上游七类犯罪,如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所得及收益,为其提供账户、协助变现、或者其他方式转移资产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洗钱罪。但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洗钱罪的解释中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转移犯罪资产也属于“明知”。而在股权众筹中,若股权众筹融资资金源于以上七类犯罪,只要融资者明知融资资金为非法所得却利用,则该行为会涉及洗钱罪。实际生活中,国内股权众筹平台为了分散风险,开始采取打包投资的方式,这种方式会使得股权众筹融资资金在股权众筹平台内部反复划转。一但股权众筹融资资金来源于以上七类犯罪,无论融资者是否真正事情,都会有涉及洗钱罪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