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众筹的风险及法律规制分析(5)
时间:2017-02-28 22:2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大家投”平台在处理众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者之间的关系时,采取的方式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融资者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众多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仅对合伙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由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力比有限合伙人要大得多,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况。例如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隐瞒项目的重要信息,普通合伙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可能存在被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中往往小股东人数众多,在“领投+跟投”制度下,领头人持有的股份比跟投人更多,此时一般会委派领头人作为投资者代表进驻企业董事会。但在这种情况下领头人只占有一个席位,无法在董事会中为投资人争取更多的利益,也无法为董事会决策做出有效的制约。 三、《JOBS法案》的出台背景及对我国的借鉴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