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众筹的风险及法律规制分析(4)
时间:2017-02-28 22:2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2.商业秘密被泄漏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股权众筹项目主要集中在文化创意和科技领域,而在这一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是最为突出的。由于股权众筹审核流程要求以及为了吸引投资者,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往往会将众筹项目的外观图片,使用详解,设计思路风具有独特性的内容发表出来,假若发起人公布内容不充分,一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审核无法通过,另一方面投资者不能完全了解该项目,会导致股权众筹项目的失败。由于国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大多数众筹项目在发布时还未来得及申请专利,便有人在股权众筹项目融资的过程中,剽窃该创意,甚至通过量产在市面上销售该产品,使发起人的创意失去创新性,导致股权众筹项目的失败。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的做法通常是建议项目发起人申请专利,同时在线上协助项目发起人完成专利的申请准备材料并指导申请,从而保护知识产权。由于股权众筹项目本身的性质大多是创意类项目,在股权众筹平台上进行长期展示并筹资的过程中,创意被他人窃取并利用的可能性非常大,在我国当前创新匮乏的环境中,一个有潜在价值的创意极易成为众商家瞄准抄袭的对象。因此,每个股权众筹平台都建议融资人在项目发布的内容中尽量不要将关键信息发布出来,但这并不能排除项目被剽窃的可能性。且创意本身在互联网上发布,剽窃者可能来自任何地方,文护股权众筹项目发布人的权益十分困难。总之,股权众筹是在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而不能成为山寨、创意抄袭的温床。 (三) 投资人风险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新模式,其风险点,融资形式等都与传统融资模式不同,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投资者对于股权众筹的风险缺乏明确的认识,对于融资项目的质量好坏更是无法判别,投资者在看到约定回报或创意诱惑时,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所以,如何在拓展融资渠道、发展互联网金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又不会干涉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是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合同欺诈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当前征信系统信息不全面,且主要是应用于特定的金融机构或者法院,投资者无法了解股权众筹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在股权众筹项目中,往往会出现由于股权众筹项目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的融资者借助股权众筹项目的名义,进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当失信问题发生时,投资者作为缺乏责任的主体,会为融资者的失信进行埋单。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人因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的问题,普遍采取“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对于众筹项目的监管则依靠平台自身的规定。但众筹平台本身监管能力参差不平,有些股权众筹平台自身能力有限,便会极大的提高融资过程中的合同诈骗风险。虽然“领投+跟投”的机制降低了跟投人缺乏知识和经验而带来的风险,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跟投人的劣势地位,一但出现领头人与筹资人利益勾结的情况,跟投人利益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2.隐名股东权益冲突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众筹活动中,投资者通常以隐名股东、合伙人、股东等法律地位参与到众筹融资中,而不同的身份则会对投资者产生不同的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法律对于投资人数的限制,股权众筹融资中的投资者往往以隐名股东的方式参与股权众筹项目。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并也未对隐名股东的现象予以禁止,所以,隐名股东实际上是不违法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隐名股东还是难以避免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是通过双方签订民事双务合同来实现的。一但发生关于股东身份的纠纷,则需要根据举证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投资者没有注意保留证据,则可能面临失去投资资金的风险。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