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答案:。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
我们在检视毒品犯罪时,需要明确刑法并非追究现行行为人的历史责任,合理处罚毒品犯罪的前提是正确认识毒品犯罪的危害。刑罚的决策者需要考虑民众的意愿,要通过判决来疏解民众对毒品犯罪的非理性认识,引导民意,而不是相反,引用民意测验来判决。把历史的旧账和仇恨推演到行为人身上并非理性,这种观点还支配了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值得反思。
(三)观念原因
多数人在死刑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我国的国情特殊,当下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死刑是必要的,有利于稳定社会;二是迷信死刑的威慑力,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对于第一个认识误区,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国情不是支持死刑的理由,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实际上转嫁了应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责任,如制度的不完善有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死刑的存在有其原因,但死刑是否应当废除和死刑是否能够废除是两个问题。死刑是否应当被废除,这是一个理性的问题;死刑是否能够被废除,死刑的废除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这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结合不同国家的国情进行考察。我国的国情不应该是废除死刑的一个阻碍,而是要考虑如何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于第二个认识误区,我们应该反思是否真正树立了保障人权、生命至上的观念。对于非暴力性犯罪,其所侵害的客体无法与生命等值,没有任何理由判处死刑。对死刑的依赖使人们容易将注意力集中到对犯罪人的报应上,而忽视了犯罪的复杂成因,忽视了采取更为有效的犯罪预防对策。民众的情绪本身不能决定刑事政策,群众不支持废除死刑,可能是对废除死刑后的替代措施缺乏了解,认为废除死刑后犯罪人得不到有力的惩戒,但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群众对死刑的感性认识是可以改变的。
基于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以及毒品滥用带来的危害后果,民众对毒品犯罪有着“妖魔化”的观念。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际,有学者提出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但最终没有被采纳。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对死刑废除的考虑中多少受到刑罚民粹主义的影响,民众对死刑的呼声成为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障碍。但民意不是固定的,有研究表明被问到是否赞成死刑优先于其他替代办法时,赞成死刑的比率从70%下降到了53%。
有鉴于此,可以充分发挥引导民意的作用,转变多数人对毒品的“妖魔化”认识和对死刑的错误认识,死刑并非是治理毒品犯罪强力有效的措施,要理性看待死刑的作用,不夸大死刑的威慑力。应当明确的是,首先,死刑不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认为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以血复仇是私人行刑的表现,而国家已经将对犯罪进行裁判的权力归属法院,由中立的国家机构行使,原有的制度观念已被抛弃。死刑是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其最终废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次,重典无法治乱世,犯罪是一种社会病,犯罪的产生离不开社会的原因,运用死刑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死刑发挥的实际功能更多的是出于满足报应心理,有着对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者不处以死刑等同于认为被害人的生命不如故意杀人者重要的观念,在此之外死刑发挥的威慑力较小。在没有涉及对他人生命造成侵害时,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已超出了报应观念的要求,死刑发挥的威慑力进一步被消解,动用死刑也难以预防毒品犯罪,这需要我们转变观念,考虑从其他方面进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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