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补充: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哪些?
会计档案的内容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一、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主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内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二、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主要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三、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会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有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四: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2015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比照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延长至20年,同时建议细化会计档案交接流程、规范会计档案销毁制度、加快推进电子档案长久保存,以便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预防法律风险。
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复函法院,表示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收到了北京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已经采纳法院相关建议,修订了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有四大变化:
一、将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
二、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地位。新《办法》规定,在会计档案管理过程中,对符合电子档案条件的会计档案,可通过电子档案形式保存,降低管理成本;
三、明确会计档案交接程序和要求。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四、完善会计档案销毁流程和要求。《办法》明确,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需单独抽出立卷、电子档案需单独转存,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