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所谓“例外管理”是指____。
[A]例外的事情不用去管
[B]无一例外地管理
[C]A,B都是
[D]抓例外事情,常规事情放权
例外管理标准答案:B无一例外地管理
《罗马Ⅱ规则》体现了关于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欧共体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状况和较高立法水平。本文拟评析其主要内容,以期对未来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编纂能有所启示。
一、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例外管理
《罗马Ⅱ规则》共分7章、32条。第1章“适用范围”(第1条至第3条)、第2章“侵权行为”(第4条至第9条)、第3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缔约上的过错”’(第10条至第13条)、第4章“选择自由”(第14条)、第5章“共同规则”(第15条至第22条)、第6章“其他规定”(第23条至第28条)以及第7章“最后规定”(第29条至第32条)。
在含有法律冲突的案情下,[3]《罗马Ⅱ规则》“适用于民商事非合同之债”。大体而言,它适用于因如下四种原因事实而发生的、“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联系的”民商事非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缔约上的过错”(第2条第1款)。但它不适用于税务、关税和行政事项,也不适用于国家因在行使公权力中所实施的作为和不作为(“统治权行为”)[4]而招致的责任(第1条第1款),且不适用于证据和程序[5](第1条第3款)。
根据第1条第2款,下列非合同之债被排除于《罗马Ⅱ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a.因家庭关系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或因依其准据法具有类似效果的关系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包括扶养之债);b.因夫妻财产制、有关依其准据法具有类似于婚姻、遗嘱和继承的效果的财产制的关系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C.汇票、支票、本票以及其他流通票据所生的非合同之债(但以其他票据所生的债务源自其流通性为限);d.因涉及诸如以下事项的公司法、合伙法和法人法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因登记或以其他方式)成立、权利能力、内部组织和公司、合伙和法人的解散、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和机关为公司、合伙或法人债务所负责任以及审计人对公司或对负责就会计文书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的个人责任;e.因自愿成立的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f.因核损害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g.因侵害私生活和人格权(包括诽谤)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 例外管理
从地域适用范围上说,《罗马Ⅱ规则》可直接适用于除丹麦以外的欧共体成员国[6](第1条第4款);从时间适用范围上说,《罗马Ⅱ规则》适用于在其施行之后发生的损害原因事实。应注意的是,《罗马Ⅱ规则》虽已公布,但其正式适用仍需要一段时间:根据第32条的规定,《罗马Ⅱ规则》自2009年1月11日起适用,唯第29条自2008年7月11日起适用。[7]
《罗马Ⅱ规则》强调其冲突规则和所指定的法律体系的“普遍性”:即使《罗马Ⅱ规则》所指定的法律体系不是欧共体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也应予以适用(第3条)。可见,《罗马Ⅱ规则》并未把其适用限定于共同体之内的案情。也就是说,它像晚近的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和《罗马公约》一样,把自己理解成冲突法上的“统一法”(法文loi uniforme)。这样一来,自《罗马Ⅱ规则》适用之日(2009年1月11日,第29条除外)起,欧共体各成员国现行的有关非合同之债的国际私法规则,无论其来源于国内制定法还是来源于国内司法判例,将完全为《罗马Ⅱ规则》所取代。[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