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的准据法,是竞争关系或消费者的集体利益在其境内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的法律体系(第6条第1款)。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唯独影响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则适用第4条的一般规则(第6条第2款),即适用损害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体系。因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的准据法,是市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地国家的法律体系。如果市场在一个以上国家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则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可以使其请求以受诉法院地的法律体系为基础,只要该成员国的市场算作构成请求的基础的非合同之债因之而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所直接和基本地影响的市场。如果原告依照裁判管辖权方面可适用的规则,在该法院起诉一个以上被告,则原告可以只选择使其请求以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体系为基础,前提是与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直接和基本地影响该法院所属成员国的市场(第6条第3款)。
因环境损害或人员或财产所遭受的后续损害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的准据法,是适用第4条第1款而得出的法律体系(即损害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体系),但请求赔偿的原告已选择使其请求权以损害的原因事实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除外(第7条)。例外管理
因侵害知识产权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的准据法,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之而被请求的国家的法律体系(第8条第1款),即保护地国家的法律体系(拉丁文lex loci protectionis)。在因侵害统一性共同体知识产权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的情形,未被相关的共同体文件登记的所有问题的准据法,是该项权利受侵害地国家的法律体系(第8条第2款)。
如果以劳动者或雇主身份行事的人或代表上述人员的职业利益的组织,应对因正在进行或已经结束的罢工或封闭工厂而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则与此种责任有关的非合同之债的准据法,是罢工或封闭工厂进行或业已进行地国家的法律体系(第9条)。不过,该法律体系的适用也是以“不妨碍第4条第2款”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在损害发生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有其惯常居所,则应首先适用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体系。
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缔约上过错”而发生的非合同之债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