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细分了现在的逮捕条件,对与现在逮捕条件慢慢的完善来说是对司法工作的又一个重大挑战,同时也会对司法机关在日常今后的工作中怎么准确把握逮捕执行条件的适用,更好地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起到更好的效果。于此同时,还要不断从实践工作出发,慢慢的进一步的积累实践经验,从而为日后完善法条做好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逮捕制度;逮捕条件;逮捕完善19640
前言    1
一、我国现行逮捕的条件    1
(一)一般逮捕条件    1
(二)转换逮捕条件    3
(三)径行逮捕条件    3
二、我国逮捕条件中存在的问题    4
(一)构成犯罪随即逮捕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    4
(二)对社会危险性怎么去理解不统一    4
(三)对于逮捕条件转换条件中监视居住执行尺度难以掌握    4
(四)“曾经故意犯罪”再犯罪把握尺度不一    5
三、我国逮捕的条件以后需要改革的途径    6
(一)逐渐改变构成犯罪随即逮捕的传统观念    6
(二)逐步加强对社会危险性的统一认识    6
(三)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监视居住的场所    6
(四)统一“曾经故意犯罪”再犯罪把握尺度    7
结语    7
参考文献    7
致谢    9
论我国逮捕条件的完善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详细阐述了大致从三个基本层面上规定了我国现在的逮捕条件。第一大类就是一般逮捕条件,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了解的逮捕的三要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五种法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之一的。第二大类是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所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严重而可以转为逮捕的情形的转换逮捕条件。第三大类是径行逮捕的条件,即是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这样的就无需考虑是否具有五种法定社会危险性情形之一,随即应予以逮捕[1]。
一、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条件
(一)一般逮捕条件
我国现行逮捕条件中的一般逮捕条件也是我们所熟知的逮捕的三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五种法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之一的。
首先,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在东窗事发后企图以死谢罪、一了百了用自杀的方式来逃避刑事责任或者准备企图逃跑出国出境以达到逃避刑事责任目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一个犯罪事件的事实,也可以是多个犯罪事件中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它是一般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一个条件,也是较难掌握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含了两方面:一个是真实的犯罪事件,要有这个事,另一个是要有相关的证据,要让证据能证明事件的真实性。这样才能正确的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
其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这是一般逮捕的第二个条件,也是对犯罪程度的定性。虽然有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还不足以逮捕嫌疑人。《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一般逮捕条件之一,是有根据的。首先要做的是定刑必须适量,同样,在刑事诉讼中也要考虑判刑长短应该与所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符合。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措施,如果被判徒刑以上刑罚,犯人羁押期会折抵刑期;但是如果不会被判那么长的达不到十年以上刑罚的,或有证据证明可判有期徒刑的,就没必要羁押起来了。从其他别国的逮捕条件的规定看,也都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可能判处1年或者2年以上刑罚的才能予以逮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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