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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逮捕条件的完善(2)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非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主要还是看证据表明的犯罪事实来决定的。实践中,如果当时有大量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徒刑以上刑罚的并进行逮捕,但后来审判时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并不能认为是错捕[4]。
然后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一必要性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形式: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对于那种多次、连续、流窜作案,而且性质恶劣的、还有可能对他人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已经开始策划新犯罪的、正在要作案的应当实行逮捕。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其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后变现出来的不正当行为有相对证据证明正在策划或者密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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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运用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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