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法学对中国实体法的影响
     在中国近现代的学科体系中,很大程度上都是西方文明的产物,都是在学习和模仿西方的法学体系建立起来的。在历史上,中国法制和法学学术的发展都是伴随着域外法制和法律思潮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发展的五百年,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法学的传入就成了当时幼稚的中国法学的指引,因此,中国法学的建设自然而然就跟西方法学文化联系在了一起,也就是说,在法学学科独立和学科建制,域外的经验必不可少,“移植”构成了这一阶段中国法学发展的主题,包括制度移植,也就是说移植西方的具体法律制度;思想移植,即学习西方的法学理论;价值移植,就是移植西方法学背后的权利义务观念,自由民主正义等。
 就民法而言,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本世纪开始,在清政府准备法律改制之初,曾大量地翻译了欧洲各国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法国、德国以及日本的法律。如沈家本主持法律修订馆一开始,就翻译了德国的《德意志裁判法》。这种法律文献的翻译工作无疑对当时中国的法律改制进程起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至少是一种积极的准备。改制后的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即以《德国民法典》为样式,主要对“人”、“物”及“法律行为”作了一般规定,同时又对差不多所有法律关系都包括的三个要素,即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作了规定。体例差不多完全与《德国民法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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