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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大法学流派研究方法为视角“衡平法”的法理分析(3)
(三)社会法学派对衡平原则的社会价值认识
社会法学派是19世纪末在西方社会学的影响下和批判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它将法律与社会紧密的结合,通过批判的态度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追求社会效益,而得到的广泛的传播和研究。社会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是西方自由主义的盛行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自西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贫富差距越来越严重,物质主义,享乐主义,暴力冲突事件充斥了整个西方世界,这引发了很多人的反思,促使西方人改变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更多的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衡平原则更应表现为社会价值,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恶性竞争。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文护社会治安,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增加社会福利,并创设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性立法。
耶林被认为是社会法学派的奠基人,他在《法律的目的论》中表达了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不是绝对的个人利益,法律应以文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目标,防止个人欲望的过分膨胀。埃利希提出了“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在于社会本身”,他认为制定法并不是法的全部,只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社会本身才是法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并不是国家产生以后才有的,在国家之前法就已存在,作为社会的法,是“活法”,法官和法学家们应该积极地从社会中发现法,不应机械地局限于国家制定法。[ [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美国的庞德主张社会控制论,法律的最大价值是在司法和执法中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实施对社会的控制。原因在于每个个体都在最大程度的追求自我最大化,而忽视了他人的自由和需要,为此呈现为一种恶,这就要求法律实施自身的控制作用,约束人们追求自身欲望的本性来文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3页。]
社会法学派着力于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衡平原则应体现为社会价值需求,强调法律的价值在于社会的需要,约束个人的自由,法律应该文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不断主张。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西方自由主义带来的恶果,过分的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会造成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的激烈碰撞,而原本的法律便无法真正的文护自由,文护平等,法律会被某些人所利用而行谋私,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人与人之间丧失了一种友爱,只有利益间的交易,而这也是资本主义现阶段突出的问题和难题。
从衡平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衡平法在英国法治进程中发挥了相当积极的效果,这种社会效果也是衡平原则发展的前提。而重视社会效果正是社会法学派的基本特点。换言之,无论衡平法具体内容为何,在社会法学派看来,只要衡平法能够发挥积极的社会效果,推动了整体社会福利的增加,就可以被认定是一种良好的法律而得到推行。只有社会效果才是衡量各种法律的终极标准,以此为基础,社会法学派的分析方法能够对衡平法予以充分的肯定。
综合以上三大法学流派分析方法来看,无论是自然法学强调的价值分析方法,还是分析法学强调的实证方法,或者是社会法学派所强调的社会学分析方法,都能从不同角度对衡平法以及由此发展出来的衡平原则进行肯定。虽然这一结论并不那么新颖,但是,通过运用三大法学流派的分析方法却能够为这一结论提供更多的支持理由。由此我们也可以反思衡平原则对中国法治的现实意义。
三、衡平原则对我国法治的现实意义
衡平原则是古老而永恒的存在,但这并不是说衡平这个词或它背后的故事,而是指自人类产生以来,一直追求的便是一份自由,一份平等,具体说便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在不同时期所应享有的权利,但容易被忽视的是每个个体都拥有自己的自由。奴隶制时期,等级下的民主是残缺的美,而自由资本主义下的自由是作为人对自我权利的觉醒,但却是对自我欲望无止境地追求,以至于历史上出现了种种灾难和教训,现今,有识之士意识到了自由而无平等的自由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只是一部分人追求自我的工具,法律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是文护每个人的自由,解决冲突,创造一种衡平的秩序。法律后于人类而产生,人类在繁衍进化过程中,逐步的思考自我,并不断觉醒,每个个体都产生了权利意识,但却无法阻止个体自我欲望的无止境扩大,于是法律产生用以约束个体的自由,文护整体的秩序,确保一种平衡。
衡平法是英国历史上自普通法之后伟大的尝试和创新,它果断的以衡平原则为核心,最早的认识到了法律的本质和灵魂,以公平正义为判案标准进行司法审判,塑造了自由平等的氛围,尽管这是在封建君权下为文护统治而采取的办法,但它不失为一次伟大的尝试,并且促进了英国人独立个体之人权意识的觉醒,为英国迈向新时代提供了思想基础,培养了一大批人才,使英国成为了自由民主的国家,而君主也得以保留,君主立宪制的政体也得以被理解了。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迈向了“人”的时代,西方有识之士一直在思考“人权”这个东西,并且一直在探索适合西方自己的“人权”之路,而三大学派便是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思想。
自然法学派历史悠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初期资本主义的探索,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构想,是对人权的觉醒,认识到了衡平原则对于人的重要性,但这个时候,更多的是对自由的追求,平等只是为了对抗封建教会等级的压迫而进行抗议,但日后的自由主义却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恶果。新自然法学派的产生便是基于个人主义的恶性影响产生的,吸收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实在法应注意实体的道德性评价,更注重公平和正义。分析法学派是在当时自然科学精神的影响下,主张排除人的意识因素,防止个体人的自我无限的扩张,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创立和完善实在法,规定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文护社会正义,惩罚恶者,实现衡平价值。法律便成为社会的最高标准,成为正义的化身,但是实在法并不能完成赋予它的使命,昂格尔指出,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人丧失自我,依附于法律的各种规则,机械地去适应,而法律越来越完善则意着社会越来越呈现为恶,这是种危险信号,并且人的欲望并不是能被压制的了的,法律更有可能被统治集团利用以追求某种利益,所以这值得我们去深思。社会法学派同样是在二战后对个人主义的批判而产生并完善起来的,它从实在法出发,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社会利益,不是个人利益,通过法律用强力来实施控制作用。但它突破了实在法的局限,主张法为“活法”,实在法只是法的一部分。社会法学派采用另一种方式表达了对衡平原则的认识,反对自由的至上,应注重整体的利益,但这却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控制作用,而强力并不能解决问题,终归得每个个体自我觉醒,认识到衡平的真正含义,实现从自由向平等的迈进。
西方的衡平之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充满希望的,而我国的法治才刚刚起步,但二者所追求的是一致的,即处理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自由实质上包括平等,这种自由是种大自由,不是个体的自我无限放大,而是对个体自我的超越,个体的自由本质上是自我欲望的膨胀,与他人的自由是敌对的关系,在社会中,总是要通过与他人的争斗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吞噬他人的自由壮大自己,人与人之间便无情可讲,社会陷入混乱和强权之中,有弱肉强食的意。而大自由是包容他人的自由,不采取对抗而是相容的态度,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包容,这便是中国的文化“和则成,分则裂”,所以中国的文化是博大精深的,法治追求的价值正是我国的文化一直所倡导的,这是西方不曾拥有的,而我国文化的精髓便是“合”或“和”,法治应该更注重与传统文化的结合,但现实中,传统文化的精神却已消失不见,而骨子里的恶性却展露了出来,另有西方的个人主义、物质主义等。所以我国的法治有自己的优势,不可盲目吸收西方的法治经验,应慎而行之。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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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顾元:《衡平司法与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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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自然法:古典与现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0、陈敏:《论战中的哈特》 ,载《研究生法学》 2003年第3期;
11、[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谢 辞
时光飞逝,不知不觉在威海这座美丽的滨海小城已经过了四年。回顾大学四年,自己慢慢地成长,成熟,感谢母校,感谢教导自己的每一位老师,大学四年期间,不管是幸福的还是痛苦的经历我都一并珍藏,而最终留下的是深深的怀念和不舍。
本篇
毕业论文
是在孙光宁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得以完成的。孙光宁老师学术研究能力精深,为人亲和。在孙老师的指导下,本篇论文得以顺利展开,忘不了孙老师的认真辅导,在
开题
阶段和后期论文写作阶段细心的指导,给我打印并仔细修改,在此,特向孙老师致以最真挚的感谢,也感谢院里为自己论文操心的每一位老师,以及对自己论文写作提供帮助的同窗挚友。
毕业论文完成,也意着我的学生时代即将结束。回顾漫漫求学路,感谢一路给予我支持扶助的父母亲朋,师长同窗。踏出校门,走向社会,我会继续以学生的姿态,在社会这所大学继续努力,在人生的新的征程演绎新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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