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面对司法机关错误裁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的合法有效救济手段。但是再审程序并非完全服务于此,为了调整私权利救济与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之间的平衡,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种体现在许多方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排除了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可以依法律规定另行起诉,但不能申请再审。另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已经行使过再审权利的情况下,便不能再次申请再审。法律也就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判决、裁定再审的理由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基本可以归纳为四大理由: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原裁判适用实体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审理程序违法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 当事人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并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的,也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区别于人民法院主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才有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况如新证据的出现导致原裁判足以被推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此时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不仅如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对方当事人答辩程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及审查终结的条件都有较为具体且严格的法律规定。

2。2。3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从原则上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这种检查监督的权力覆盖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审判活动,甚至包括执行程序在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再审程序自然也包含其中。 

检察监督的方式有两种,抗诉和检察建议。抗诉只针对生效裁判,而检察建议既可以针对生效裁判,又可以针对其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针对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可以统称为再审的检察监督。 

提起再审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的级别区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都可以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值得注意的是,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起抗诉,而是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检察监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这些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完全一致。但是就调解书的再审事由,法律对于当事人和检察院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当事人就调解书申请再审限于违反自愿或合法的调解原则,检察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并不看是否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而是局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限定是必要的,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完全相符,但限定的范围仍有讨论的空间。 文献综述

虽然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但是事实上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来自于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检察监督是在当事人自力救济申请再审不成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一种借助公权力救济的途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设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前置,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在后的程序安排。这导致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更加侧重于公益性、补充性、有限性。“立法者期待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能够贯彻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针对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适时进行监督,从外部保障民事诉讼依法进行,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提升民事裁判的可接纳度;另一方面,民事检察监督应秉持谦抑与克制的特性, 应当作为补充性的救济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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