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于弥补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不足

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判决是以一种辅助的形式存在的。法院在作出行政诉讼判决的时候,判决首先适用的是判决撤销、变更、履行这些能直接维护实体权利的判决形式,或者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次才是作出确认无效、违法等判决。而在确认判决的适用中,只有当某一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但又无可撤销的内容,或是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失,抑或是其他不适合撤销的情形时,才考虑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当某一行政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才适用确认无效判决。行政确认判决既满足了当事人优先适用其他诉讼类型来维护实体权利的需要,又能够在其他诉讼类型无法使之权利得到保障的时候,成为一道最终的保护屏障。

二、国外行政确认判决制度的考察

(一)英国的宣告令制度

英国的宣告令制度,是指法院用以阐明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所处的法律地位而采用的宣告的形式。它是英国司法令状当中相当重要的一个令状类型,也是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其特点是,法院并不能通过宣告令来判决改变某种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它只在于用来宣告行政当局的某一行为合法、违法或无效。因此,宣告令的作用仅仅只是让受害人或可能的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以前,通过这个途径来寻求保护。 文献综述

1。宣告令的适用范围

宣告令能同时在私法、公法领域发挥作用。在公法上因各种行政机构、公共机构、甚至王室的越权行为而受侵犯的相对人,能够直接通过宣告令宣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该公共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 以此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某些情形下,宣告令还能充当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有效手段。如法院可以通过宣告令来直接宣告部分行政命令无效,或是宣布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无效,并且确认某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范围等。但是宣告令的适用范围对于非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者假设的、毫无意义的争论,是不能适用的。比如包括了一般的道德准则和职业操守,抑或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行政机关、行政裁判或其他手段的决定作为唯一的补救手段的事项。 

2。宣告令的适用条件

申请宣告令还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行政相对人必须具备起诉的资格,这种资格是当相对人的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时才能具备,此时才能申请宣告令来保障合法权益。二是为了防止法院不合理的使用宣告令,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不能申请宣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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