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满足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那么何为违法性,是指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微博作品的一个很大的独特之处在于随时随地都可以被人们转发和传播,只需要点击以下转发,就可以将该作品通过自己的客户端向外界进行传播,基于微博平台的特点,一般的直接转发行为并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为微博的转发是系统自动的标注有原作者的客户端的,这样相当于表达原作者的身份和作品的来源,而且一般作者发表到微博的作品,都认为是已经发表的,且默认人们可以转发的(除少数明文说明不得转发的除外),因此直接转发的行为并不认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还有一些行为,是属于具有违法性的,例如故意隐瞒作品来源和原作者的行为,文章不直接转发,而是进行复制黏贴到自己的微博终端上进行发表,或者将内容以自己的名义在一些网页上进行发表,又或者是一些实体的出版社直接未经过作者允许而擅自将微博的作品拿来进行出版发行,这些行为都是具有违法性的。文献综述
其次,在微博上直接复制内容进行发表,这一行为看似没有给原作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作者并没有想通过该内容获得经济上了利益,但是该行为在另一方面侵犯了作者的表达身份的权利,这属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也同样会给作者带来身份权的侵犯,也会造成损害,虽然并不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但是也绝不能将其排除在损害的范围之外,这是一种精神上的损失。除此之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就很明显了,例如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将文章进行出版,因为《著作权法》中允许的法定许可范围内仅指已经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而微博作品并没有在报刊上发表,因此侵犯了作者发行权,且就算支付了合理报酬也不行,因为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并且也是对作者的一种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损害,因为哪怕作者现在没有进行出版营利,但是这等于是以后作者如果要进行出版的话,前面市场的利益将会缺失,因为购买量是有限的,很少有人会购买同一文章两次,因此这种行为同样应该认定为造成实际损害。虽然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并不是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但是却是赔偿与否的判断标准,无损害只有侵权行为,也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一旦有损害结果发生,那么就涉及到实际的民事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