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深受基督教①的影响,在过去的几千年里,基督教教义和基督教精神 广泛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婚姻等众多领域,并搭建起了西方社会的道德框架, 而构建在基督教支撑起的道德框架基础上的西方婚姻制度也必然带有很强的宗教特征。因 而,本文从基督教蕴含的宗教精神出发,本文就基督教对西方的离婚制度产生的影响进行论 述,从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与西方婚姻法的密切联系,并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西方的离婚制度 所遵循的原则。
一、基督教对罗马时期离婚制度的影响
据记载,古罗马于公元前 753 年建城,从建城时至公元前 510 年处于王政时期。从公
元前 510 年至公元前 27 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从公元前 27 年后罗马进入封建帝国时期,
直到公元 395 年罗马开始陷入分裂,被分成了东、西两大帝国。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 亡,整个欧洲进入了中世纪。
在罗马上下千余年的辉煌历史中,罗马的法律因其强大的逻辑性和完备的系统性,对 西方各国的法律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呈现出自身独特性的婚姻制度。
此外,基督教的很多观念都是在当时罗马特定的经济、政治情境下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尤其是婚姻伦理观,因此,如研究基督教对西方离婚制度的影响则有必要先了解当时罗马的 离婚制度。
(一)基督教兴起前罗马的离婚制度概况
罗马法中婚姻的消灭有 4 种原因,即配偶死亡、夫妻一方丧失婚姻权、产生婚姻障碍和 离婚。在该部分,本文重点论述婚姻消灭的最后一种原因,即“离婚”。
基督教产生前,早期罗马人认为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继承宗教血统,当时婚姻缔结的方式
① 因天主教、新教、东正教等都被统称为基督教,考虑到基督教的发展史,除了在宗教改革后加以区分说 明外,本文中的天主教、东正教和宗教改革后出现的新教派等都被统称为基督教,即在本文中,基督教指 “基督宗教”。
分为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其相应的离婚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有夫权婚姻中,丈夫基于罗马法的规定对妻子享有一切权力,离婚便是其中之一,这
也意味着丈夫可以片面休妻。当然,享有夫权的家长也可以休媳。在《十二表法》中第四表 第四条的规定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①另外,因为在有夫权婚姻中缔结婚姻的方式又可分为 有效婚、买卖婚和共食婚三种,如用前两种方式缔结的婚姻可以用再卖和解放程序离婚,而 共食婚则可以通过拒食仪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与有夫权婚姻相反的是,在夫妻双方合意基 础上所缔结的无夫权婚姻中,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权,且对无夫权婚姻的解除只需要使合意 这基础条件欠缺即可。于是,在无夫权婚姻中也存在着两种离婚方式,即协议离婚和片面(单 方)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协议一致解除离婚关系。而片面 离婚只需夫妻一方的同意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由此看来,该时期丈夫享有片面离婚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地休弃妻子。 有人认为虽然古罗马习惯法和成文法没有对离婚理由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男子也不能任意休 妻,如果要休妻须满足当时社会通行的离婚理由,即妻子通奸、无子或者有重大过失。②由 此可见,早期罗马是允许夫妻离婚的,但是在当时离婚仍被人们视为不道德的行为,所以离 婚的情况并不十分多见。
(二)基督教传播发展后对罗马离婚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