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倾听的权利
倾听的权利最初指的是法院人员不仅必须将安排好的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延期的时间告知当事人,而且必须以正当的方式告知。以“正当的方式”告知就是指涉案当事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有效的告知。在不断的理论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包含了获得公平的倾听机会和适当告知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正是基于当事人倾听的权利,现代的司法审判注重庭审程序,要求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庭上当着主审法官的面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如同任何一个民事案件一样,李兆兴诉张坤石等借贷案件,作为主审法官的莫兆军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被倾听的权利。可以这样说,作为主审法官的莫兆军恰恰是充分给予当事双方倾听的权利,否则张小娇就不可能在庭审时提出关键的书证——借条,是在李兆兴和冯志雄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莫兆军不光光是倾听而已,他还对他听的内容进行了必要询问,当庭询问了原告李兆兴并且在其断然否认的情况下,还在庭下找到了另一名相关人员冯志雄的联系方式,并且在第二次开庭的时候让冯志雄出庭接受询问。莫兆军排除张小娇的庭上辩解是在李兆兴和冯志雄两人予以否认以及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做出的。文献综述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冲突的现实原因
解决了莫兆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正义这一问题,那么就需要来解决另一个重要的问题——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什么存在冲突。为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先从了解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分别的价值内涵入手,以此为切入点分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存在冲突的现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