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二手房买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还是包括固有 利益的损失?
关于二手房买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学界观点各不相同,部分认为二手房买 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仅包括信赖利益,不包括固有利益。二手房买卖中的缔约过 失责任仅是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中侵权责任不能救济时所提供的一种责 任。耶林最初提出缔约过失责任是也仅是为了保护缔约过程中的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再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除信赖利益的损失以外,原则上不包括因 为行为人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而使他人遭受的损害”。1
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二手房买卖中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信赖 利益以外,固有利益也应包括在内,如王培朝先生认为二手房买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 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固有利益。认为“将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区分为信赖利益和固有 利益,固有利益作为一种单独所保护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应予采纳的一 种观点”。2
2。对于二手房买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其中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仅限于直接损失,还是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文献综述
间接损失指的是一种期待利益,是否应该纳入到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中在不同国家有 不同的规定。德国立法承认机会损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范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 252 条规定,“待赔偿的损失也包括所失利益。按照事物的惯常运行或根据特殊情况,特别是根 据所做的准备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能够以极大的可能性预期得到的利益,视为所失利益。”
3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将间接损失排除在信赖利益损失范围外。在我国,在学术界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范围仍不能统一。主张间接损失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都应当在信赖 利益的损失范围之内,因为民法其他赔偿责任中,普遍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都包括在赔偿的 范围内,若合同一方因相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损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若不予赔偿会阻 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信赖利益应当包括间接利益。而否定一方认为间接损失是一个很抽 象的概念,很难估算丧失一个机会损失的具体数额。并且在诉讼中,很难举证间接损失的存 在及具体数额。另外否定一方认为市场交易是存在风险的,若将信赖利益包括间接损失,人 们在市场交易中会缩手缩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所以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中不应该纳入间 接损失。
3。二手房买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否需要相应的限制规则? 在二手房买卖中,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相对方损失需承担缔约过
失责任。在前文中,笔者提到二手房买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明确规定是必要的, 但若不制定一些合适的限制规则来限定二手房买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赔偿范 围会不断扩大,缔约当事人的缔约成本会不断地增大,二手房标的额大,交易的积极性会大 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