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春泉.《知识产权诉讼也该是我们的利器》[N].《上海证券报》,2008-1-25.

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不在少数,与电子商务平台相比,司法实践中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机制相对更加健全和完善。对知识产权维护方面的现行法律条款及 司法解释,多是综合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发生的案例,进行归纳后制定的,往往更具有可操 作性。因此,研究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处理措施,并以此作为参考,对改进和 完善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院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出具要求

2015 年 1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原规定的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 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

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后的实用 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 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 不利后果。”这一修改加大了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义务,明确了如果出于审理 需要法院要求原告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裁定中 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而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也 认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判定专利权稳定性及明确技术要点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与此同时,2015 年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也对举证期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不 再采取“一刀切”的规定,而是采取了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方式,并且在提出正当理 由前提下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这样对于举证期限的灵活规定,也为原告能够在发现侵 权行为,却没来得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及时提起诉讼提供了 制度保障。通过对比就可以看出淘宝网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一刀切”式的规定过于 武断,缺乏灵活性。 文献综述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系新类型的诉讼。从性质来说,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实质是一种对

诉权的滥用。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则一般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在无法律 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时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行 为,或者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诉讼程序致使他人权利受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1 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 案由正式写入规定。但是必须承认的一点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恶 意诉讼的专门规定。只有专利法中针对专利权人的恶意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规定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对于判决、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的例外。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 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 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对于判决、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专利权被宣告无 效的情形,法律也认为应该针对恶意诉讼专利权人采取一定程度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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