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这种问题,笔者总结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下:(1)犯罪基本上都是偶然发生。未成年人的身心还不健全,理性控制能力不足,常常感情用事,犯罪之前往往没有明显的作案目标,也不会制作周密的作案计划,通常只是偶然的的事件引发犯罪意图,并且动机单纯。(2)犯罪多显暴力倾向和逞强心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健全,做事情容易冲动,加之家庭教育和关爱的缺失,周围物质环境的严重影响,常常出没于不良场所,遇到事情后容易冲动,爱逞强,往往不考虑后果。因此案件多呈现为暴力、侵财类。(3)犯罪呈现出群体化。现在未成年人数量增加,家庭监管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力,留守未成年人在其他同龄人的面前常常自闭,甚至自卑,往往与相同年龄阶段,相同背景,相同兴趣的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群体,为了减少孤独感和自卑感,他们常常以群体作案,并给对方鼓励,以减少恐惧感。(4)流窜作案的犯罪现象增多。由于父母外出打工,把孩子留守在其祖父母的身边抚养,许多未成年人的户籍不是养父母本地,在到达一个陌生的地方之后,留守未成年人的陌生感大大增加,加上监管的不力,就会同本地的不良少年同流,进行犯罪,以达到内心的快感,因此,留守未成年人流窜作案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多。(5)认罪态度比较好。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还未成熟,加之认真劝导,改造,大多数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后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邪归正,也表示愿意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偿。(6)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之后的再犯率不减。因为未成年人自制力比较弱,缺少关爱,再者现在形形色色的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诱惑难以抵制,一旦走上犯罪道路,之后再改正的几率不大。
二、我国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一)我国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因
1.家庭监护不完整,父母关爱缺失
目前,我国留守未成年人监护主要存在三种,即隔代祖父母的监护、父母的亲戚朋友的监护和一些托管教育机构的监护。但是仅仅有这些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远远不够的,他们缺乏的是更多的亲情,是关爱。
而且,存在的这些监护,并不能完全起到监护的作用,有的反而起到了反作用,存在着各种弊端。比如,孩子父母一般都把他们送到其祖父母的身边进行照顾,,由于隔代监护的祖父母年龄一般过大,而且文化程度不高,有的监护人还不能自理,不仅不能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和教育,反而需要留守儿童对他们进行照顾;而其他的亲戚朋友或者托教机构,亲戚朋友或托教机构与留守儿童的关系往往比较疏远,对他们不负责任,有的甚至可能对孩子进行打骂,起不到监护作用,更不利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另外,我国的监护制度的不完善,虽然早在1987年初,中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做了具体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都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和操作程序,这些法律自生效以来,很少有父母因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不力而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
2.学校教育不规范,义务教育不能有力保障
一方面,我国现在的农村教育比较落后,办学质量也不足。从硬件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学校的教学条件比较差,基本的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和其他设施都不是很完整,更不用说网络化,现代化的教学了。另外,我国农村教师大多数不是很精良,代课老师没有专业教师能力。由于这些原因,致使农村中小学教育不完善,教学理念落后。他们需要学校更多的指导,以及教师,集体的温暖,弥补产生的负面影响,使他们健康发展,但是现在,由于教育的各种设施不足,办学条件,教师力量薄弱等原因,一些农村学校没有专门的心理教育课程,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又极为匮乏,导致学生的心理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严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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