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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物“七天无条件退货”(2)
一、 网络购物“七天无条件退货”的相关概述
(一)网络购物“七天无条件退货”的立法背景
随着网络购物更加快速的发展,更多的人也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网络购物这种方式。因为它在带来的不仅是方便和节俭同时,更体现出了高效率。不过有利也就有弊,买家无法亲眼见到并且触摸到真实的物品,需要靠买家的经验或者跟卖家沟通,即使这样也会有很多的情况发生。比如买家所购买的物品跟自己所需要的物品不符,或者跟卖家描述物品详情不一致,夸大了物品功能或品质等各种问题。由于我国的网络购物的发展近几年太过迅速,我们处在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大家都习惯性地上网来了解资讯,包括没事就会上上网看看购物平台,即使有时不需要的商品经过商家的促销,我们都会经不住诱惑从而购买,导致不理性的消费。
电子
商务中的各平台所制定出的准则早已文护不了当今电商中买方的权利,因此需要法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给予买方一定的“冷却期”,在头脑清醒时重新考虑是否交易的时期,以此来保证买方的利益。这也就有了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8条规定的“七天按无条件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也就表明了“网络购物七天无条件退换货”这项消费“后悔权”在法律和部门规章上都获得了赞成,这是消法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更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拓展和延伸。虽然现在电商企业的服务早已超越了法律中的标准规定,但是对于其中的小型卖家的执行却仍然有很多的难度。
(二)网络购物“七天无条件退货”的立法目的
因为在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对于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的不对等,买方可能只有在接触商品或者使用商品之后才能更多的知道商品的价值并作出正确的判断。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并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第28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导致网络购物“七天无条件退换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商品不符合买家对商品详情描述。消费者由于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并无法真实触摸到,这时就要求卖家对商品进行准确而严谨的描述。往往卖家都会夸大商品的功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理解,从而导致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当真实的商品拿到手里时对其期望值不符合时就会发生退换货的事情。
其次是商品的质量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或者是所购买的商品有瑕疵。商品在发货时,卖家并没有检查商品是否合格就给买家发出去,导致收到商品时发现商品有瑕疵或者质量并不合格,这也是退换货发生的主要现象之一。
再次是商品在物流过程中的毁损,导致商品的使用价值丧失,这也就会导致消费者退换货的发生,这虽然不是卖方的责任,但卖方有义务提供退换货的服务,然后可以再向物流公司追偿损失。
最后是消费者自身的原因。由于现在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各大电商平台为了刺激消费每天都有各式各样的活动,导致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商品本身并不是消费者必需品,在其生活中是可有可无的,但是往往经过商家的活动就会忍不住诱惑从而购买。比如平时的天猫有聚划算、唯品会等等,节假日又有各种大型的促销活动。这也就导致了消费者拿到商品时,内心从热切的期待到冷却的一个过渡。消费者经过一定的时间冷却下来就不再存在有必须有的心态,这也就有了退货的发生,在英美国家冷却心情的时间叫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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