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概述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辩即是辨别、分辨;论即是衡量、评定、分析和说明事理。辩论定义为:“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意见。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为文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针对其争议的问题和案件事实提出各自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辩论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反驳,提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依据,双方当事人通过辩论权的有效行使来文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辩论不可仅仅局限于法庭辩论,在一审程序的审理前准备阶段当事人就可以辩论,直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同时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辩论权的行使是灵活多样的。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辩论权,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行使辩论权;即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口头形式较为简便,当事人能够随时阐明自己的主张以及对他方观点进行反驳,口头形式的运用较为普遍,但口头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能在特定的场合对向特定的对象进行。书面形式对不够灵便又受当事人文化的水平的限制,但能够弥补口头形式的某些不足。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如当事人是否适格,诉讼代理人是否具有代
理权等等;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如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主体的权利是否被侵犯等等。
5.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论权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负有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辩论权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理论体制结构中,当事人的辩论权不仅仅是作为抽象的原则加以规定,而且在
民事诉讼法的条款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如在庭前准备和审理阶段,当事人都可以
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辩论,而在法庭辩论阶段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言辞辩论。法庭辩论是辩论权行使最集中的一个阶段,不能把辩论原则等同于法庭辩论。
(三)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
辩论原则之所以会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的。针对这一问题西方的学者对辩论原则存在的理论依据有不同的见解,具体有如下观点:
 1.实质说。实质说认为民事诉讼所针对的是当事人在私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能够得到自由的处分。这就需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的来保障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自律性。主张该观点的有新堂辛司、铃木正等。
2.手段说。手段说认为,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利用有利于证实自己所主张的理由的心理来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最佳手段。由于法院的力量是有局限性的,把诉讼资料收集的责任转移给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有其合理性的。是因为他们是最有可能知道案件经过的当事人,这样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持此观点的学者有菊井文火、三月章、斋腾秀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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