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虐待儿童案。2013年5月,贵州省金沙县村民杨世海,多年虐待、殴打其10岁女儿杨某某。杨世海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用殴打、针扎手指、钳子夹手、跪锯齿、开水烫头等残酷的方式对亲生女儿进行残忍虐待。
屡屡发生的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例,在我国现行的不太健全的监护制度下,使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不能够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以及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在我们大众的思想中普遍认为父母监护自己子女是天经地义、不可被剥夺的。导致我国的现行监护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处在一个需要发展和完善的状态。
我们口中的“棍棒底下出孝子”,父母以教管子女为理由惩罚子女,严重的殴打子女,当这些惩罚的力度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可能就是已经超出了监护权的职责范围。父母滥用监护权,无故经常殴打未成年子女,违背子女的意愿不履行受教育权,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伤害。我国关于撤销监护权的现行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可行性,关于监护的范围规定的不太明确,监护权的撤销的法律程序不完善等,这些都是我国监护权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二)监护的概念及主要职责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在一些国家的民法中有亲权与监护权之分,在我国只统称为监护。[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受法律约束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应该认真的履行责任,监护子女成长,有责父母却缺少监护子女的能力,不具备能力去行使监护权,甚至是有的父母自己放弃了对孩子的监护。这些父母但是这种看似必然的监护权并不是不能被剥夺撤销的。为了使这些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只有将那些不具备监护能力的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撤销,才能让他们远离那些伤害。
二、我国现阶段监护权撤销的法律制度的现况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5
这些法条规定了有关人员、单位可以就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哪些可以申请对于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剥夺,没有明确的指定申请者的范围。对于这些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我们应该变被动为主动,如上述南京幼女饿死的案例中,如果我们主动举报提出有未成年子女被虐待的反映,政府机关积极介入调查,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国家有责任消除危害到未成年子女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
(二)撤销不适格父母监护权制度的主要问题分析
1.立法中规定的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和申请主体不明确
我国只有在《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中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据有关人员、单位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这些法律规定关于监护权撤销的程序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申请主体以及不履行监护权的具体情形。这就导致了当父母监护不到位的时候,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规定中的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律虽然规定了可以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监护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是受限制的,实践性也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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