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对象限制的障碍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适用对象界定不清

《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由此看出,《办法》并未明确对适用对象进行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对象的限制在制度上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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