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情回顾
菲律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派兵占据了南沙群岛的马欢岛等9个岛礁,并擅自在岛礁上修筑军事设施。2012年的中菲黄岩岛海域对峙事件是中菲矛盾的导火线。 2013年1月下旬,菲国单方提起仲裁,向中国发出包括15项仲裁诉求的《通知及权利主张》。2月19日,中方向菲提交照会,明确向其表示中国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拒绝接受仲裁,退还菲国该书面通知,同时重申希望与菲国重新谈判以期和平化解双方冲突;但菲方却拒绝谈判并执意继续单方推进仲裁程序。出乎意料的,仲裁程序也未因中国的拒绝接受而停止,五人仲裁庭最终不顾一切反对地组成,并裁定受理了该案件。随即菲律宾便向仲裁法庭提交了一份厚厚的诉状,约有四千多页,分为十个章节,其主要内容陈述都在诉状的第一章——约有270页,剩下九章内容则多为其所主张诉求的证明文件及相关地图材料。至此,中菲南海仲裁案正式拉开序幕。
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主张“不接受、不参与”。面对菲方的一沓无理诉求,外交部随即授权发表文件 ,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据,并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 然而,仲裁庭似乎全然无视了中国政府文件声明中的观点和理由,仍于2015年10月29日就本案的管辖权和菲方诉求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以下简称“管辖权裁决”),裁定对菲律宾第3、4、6、7、10、11和13项诉求具有管辖权,并决定将剩余诉求的管辖权问题与实体问题合并审理。 为应对此裁决,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再次发声强调该裁决无效,对中方没有拘束力,可是结果都无济于事。在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依旧宣布了其所谓的本着公平公正理念作出的“最终裁决”。
在该裁决出台当天,中国外交部发表了两份声明文件 ,无一不在坚定立场的基础上主张该裁决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也不承认,是无效的。同时也再次申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 而在国际社会上,有关南海仲裁案的言论也是风起云涌,引发了巨大争议。许多国家诸如俄罗斯、巴基斯坦等都明确表示支持中方在南海问题上的有关立场,尤其是在最终裁决出台之后,各方的支持立场更加坚定,支持中国的呼声也是不断高涨。除了美、日、菲和越南等少数国家则表示支持仲裁裁决之外,还有许多国际组织诸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也都发表公告或声明,及时切割与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或其所出具的裁决的关系。
三、仲裁法庭认定其管辖权的程序和依据文献综述
正如普通仲裁案件一样,仲裁庭的管辖权认定程序在菲国单方提出仲裁申请后随之展开。仲裁庭管辖权必须结合《公约》第288条和《附件七》 第9条来认定,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案件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这时候的仲裁法的工作主要是被动地去判断管辖权。因为,案件在新受理时,仲裁法庭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还不充分,其主要的判断依据来源是倾听当事双方在书面陈述中对管辖权所进行的论证,最后仲裁法庭居中并在此基础上公平地做出形式上的初判;紧接而来的就是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此时随着案件的推进,材料和证据已经不断增加,仲裁法庭也已初步判断完成管辖权的判断。此时的仲裁法庭也有法定义务主动在该阶段的审理过程中查明自己对该争端是否存有管辖事由,即仲裁法庭主动审查。如若发现自己无权管辖,就必须立即作出无管辖权的裁定;最后阶段是在实体审理完毕,终局裁决作出之前。此时的仲裁法庭仍有义务审查自己有无管辖权。如确无新证据出现足以推翻其管辖权裁定,那么此时仲裁法庭就可以据案件审理情况,作出终局裁决。而反观南海仲裁法庭的管辖权认定过程,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第1、3款有规定,《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自由选择公约所列举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争端解决程序;若未自行有效选择争端解决的程序,则视为已自动接受《公约》中的强制仲裁程序。这便是《公约》的“兜底条款”规定,本案中,菲律宾显然就是揪住了该“兜底条款”,并以此为由,向仲裁庭提出荒谬的仲裁申请,趁机大做文章,以期达成不轨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