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完善 5
(一)理论借鉴 5
(二)立法技术的改进方向 5
(三)司法实践的解决方向 7
五、结语 8
电子商务是指依托互联网络而进行的、以信息、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在线交易活动。[ ]从90年代至今,电子商务从无到有,在中国高速发展。2014年、2015年中国全年网上零售额分别为27898亿元,38773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9。1%和10。8%。[ ]可以说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某些领域,已经可以与实体经济相互竞争。
电子商务的喷井式爆发,其重要原因是以淘宝、京东等为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以淘宝网为例,至2016年3月,淘宝中国零售平台的年度活跃买家已增至4。23亿户,年度商品交易额超3万亿,[ ]仅浙江省2015年淘宝网店数量就达147万家。[ ]
与电子商务突飞猛进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则显得较为滞后,传统法律规则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适用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网店庞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由于监管困难,力度不够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大量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大量存在,催生了大量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而管辖权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第一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由于案件存在多方当事人、网络侵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因素的存在,传统管辖权规则难以简单适用,如何确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面临困境。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向国知局就“改进型便携可充式喷液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并于2009年10月21如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2062252。专利授权后,原告按时缴纳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被告浙江小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然生产并于淘宝、一号店、京东、拍拍网等电商平台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对此,原告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浙江淘宝网络游戏公司和夏六丽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诉讼,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小也网络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诉讼提起侵权诉讼,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京东和大乔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诉讼,以及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和浙江小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诉讼。[ ]
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这四个案件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是原告故意借电商平台为被告之一起诉,想获得不正当的多次法定赔偿,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并向北京,深圳,上海三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都被驳回。
(二)法院判决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为例。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 ],本案中原告指控小也公司通过纽海公司的网站销售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认为纽海公司未尽相关审查义务,故应与小也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经初步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该两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而本案被告纽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管辖范围内,依该被告住所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小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