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可得利益多表现为物质属性。违约行为会给权利人造成两种损失,即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也有人将非物质损失称为精神利益损失,是指损害事故所引起的与财产变动无关的损害。对于物质性损失,学界通说一般支持可通过恢复原状或者通过金钱赔偿加以弥补。反观精神损失,由于感受是纯主观性的,原则上是无法通过金钱等财产予以恢复原状或补偿的,在传统契约法上,对由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一律不予赔偿。

(二)违约可得利益的相关概念比较

1.可得利益与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作为一种利益形态,其目的是促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信赖利益在合同法中有两种形态:一是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及其生效而产生;二是基于信赖对方当事人将如约履行合同而产生。 若将信赖利益和可得利益两者相比,前者一般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合理信赖而产生,其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或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等等;而反观可得利益则需要以原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本可获得的利益损失,其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若合同履行守约方可获得的最大利润。

2.可得利益与履行利益(期待利益) 

履行利益,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取得的直接利益。而一般我们所讲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主要表现为各种利润损失。由可得利益的概念不难看出其与履行利益(期待利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两个概念极易混淆。但我们不能忽略两者间的本质区别:

首先,本质含义不同,大陆法系的履行利益(英美法系的期待利益)是指在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下,非违约方以全面适度的履行后所获得的当事人期望达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仅仅包括未来可以达到的增值部分的利益;其次,概念范围不同,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将合同的全面履行本身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各种收益整体看待,因此,履行利益(期待利益)涵盖了可得利益的范围,而可得利益则是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的组成部分之一。论文网

三、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定性规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可得利益赔偿的目的在于保护守约方的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合同法》在保护守约方的前提之下,也应保障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即不应将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规定的过于宽泛,因此,研究可得利益赔偿必然要涉及到限定性规则,其目的是将不属于守约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排除在外,防止出现过度激励投资,造成无效率的合同,从根本上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限定性规则可以分为可预见性规则和确定性规则。

(一)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规则,也称哈德利规则。该规则规定,合同违约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赔偿损失范围是有边界的,应以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得利益为限。鉴于可预见性规则作为一种从英美合同法中移植而来的规则,我们理当遵循英美合同法的传统,承认其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适用的明确约定,法官应该根据其解释补充合同及分配违约损害赔偿。 

1.预见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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