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梅某作为马士基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马士基公司为外资跨国企业,其在中国的办事处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适用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梅某是经马士基公司聘用的员工,应接受其关于员工上班时间必须佩带IC卡的要求。
2。劳动规则对劳动派遣职工的效力。
企业内部的劳动规则对其接受劳动派遣的员工是否具有约束力?对于劳动派遣者来说,其与派遣机构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不是直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对于派遣机构来说,它需要负责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而用工单位在接受派遣劳工提供的劳动时只需向派遣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而无需承担派遣人员的报酬。从这一点来看,派遣劳工似乎并非用人单位的员工,也不用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其实不然,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派遣后,有权利要求派遣劳工按照其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完成劳动任务。笔者认为原因有两点:第一,虽然二者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二,用工单位在支付报酬、缴纳保险等方面与派遣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对于长期存在接受劳动派遣劳工的单位多数都制定了一套针对派遣劳工以对其进行更好管理的规章制度。因此,在劳动派遣关系中,派遣劳工依然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规则。
本案中梅某非劳动派遣员工,在上一情形中已作分析,此处无需赘述